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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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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2004]27号)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甘肃农业大学新生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信函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病假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编班与考勤 第七条 学生以录取专业编班,作为组织教学、进行思想教育和开展文体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八条 在校期间,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所有教学活动及本学院统一安排的其它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并完成各类实习、实验、公益劳动等实践教学环节。 第九条 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班级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长共同负责,考勤结果每逢单周一经任课教师审核、签字后,由班长报所在学院办公室,经学院办公室统计汇总后每四周报教务处一次。 第十条 学生实行请、销假制度。学生请假由所在学院审批,时间在两周以上者,学院需报教务处备案。一学期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六周。 因病请假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因事请假须附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手续均由学生所在学院保存。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不能如期返校者,需办理续假手续。 凡不按时销假或续假者,其超假时间以旷课论。实习、公益劳动、军事训练等一天按8学时计算;上课(含实验课)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含各种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入学教育、公益劳动、毕业教育、军事训练等)的考核,考核成绩无论及格与否一律载入学习成绩表。凡考核合格者,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 凡未经注册或已被做退学、开除学籍处理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课程的考核。擅自跟班参加考试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十三条 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形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两档制或五级分制记分。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是: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含59分)为不及格。 第十四条 课程(或其它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采用结构成绩制,每门课程的平时成绩(包括出勤、听课、课堂笔记、课堂讨论、作业、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实习(实验)成绩占该课程最终成绩的比例,由各学院根据专业及课程性质确定(但每门课程的成绩至少要由平时成绩、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实习(实验)成绩综合评定而成),并应在开课、考试前向学生公布。 第十五条 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学生学习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绩点评定方法。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为: 成绩(x) 绩点 成绩(x) 绩点 成绩(x) 绩点 95≤ x≤100 4 90≤ x≤94 3.5 85≤ x≤89 3 80≤ x≤84 2.5 75≤ x≤79 2 70≤ x≤74 1.5 65≤ x≤69 1 60≤ x≤64 0.5 60分以下 0 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方法: 1、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课程的绩点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即:学分绩点=课程绩点×学分; 2、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学生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所修课程的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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