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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安全管理制度
尾矿库七项安全管理制度 一、排洪构筑物检查制度 关于立即开展尾矿库排洪构筑物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承市安监传[2010]5号) 检查目的:防止由于排洪构筑物损坏导致泄漏、漫顶、溃坝等事故发生,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检查范围:全市所有在用库(含停产整改库、试运行库)、增高扩容库、在建库。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排洪构筑物有无变形、位移、损毁、淤堵现象,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检查内容: 1、排水井:井的直径、窗口尺寸及位置,井壁剥蚀、脱落、渗漏、最大裂缝开展宽度,井身倾斜和变位,井、管连接部位,进水口水面漂浮物,停用井封堵等。 2、排水斜槽:断面尺寸、槽身变形、损坏或坍塌,盖板放置、断裂,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盖板之间以及盖板与槽壁之间防漏充填物,漏砂,斜槽内淤堵等。 3、排水涵管:断面尺寸,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管间止水及充填物,涵管内淤堵等。 4、排水隧洞:断面尺寸,洞内塌方,衬砌变形、断裂、剥落和磨蚀,最大裂缝开展宽度,伸缩缝、止水带及充填物,洞内淤堵及排水孔工况等。 5、溢洪道和截水沟: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等。 检查方式: 企业自查,提交完整的影像资料; 县局备案,逐库检查核对影像资料。 具体要求: 1、各企业必须安排专人进入排洪构筑物内进行详细检查,对检查部位、过程进行录像,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发现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严防带病运行。同时,要建立排洪构筑物定期检查制度,自此次检查开始,每周至少检查1次,保存好检查记录、录像等资料。 2、对于不能进入排洪构筑物内进行检查的,各县安监局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使用,由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改造,经相应的安监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对于正在进行改造、增高扩容的尾矿库,必须停止运行,待建设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于排洪构筑物已完成改造的,必须将原有的排洪构筑物(溢洪道、截洪道除外)填实堵严,凡是没有进行填实堵严的,由县安监局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到位。 4、对在建的尾矿库施工过程严格排查,发现施工、监理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纸没有会审的,尾矿库初期坝、排洪构筑物等隐蔽工程记录及影像资料不完整的,工程质量不能满足设计要求,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建设,全面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限期予以拆除。 5、各企业要将此次检查情况于5月15日前上报县局,各县局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上报的检查情况以及影像资料进行核查,发现重大隐患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停止使用,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及不能进入核查的尾矿库名单、指令书,于5月20日前汇总后上报市局备案。同时,要建立排洪构筑物定期检查信息备案制度,各企业将定期检查情况于当月底上报县区安监局,各县区安监局将三等及以上尾矿库检查、分析情况汇总后于当月底前上报市安监备案。 排洪构筑物检查管理台帐内容: 检查日期、检查人员 存在隐患、隐患部位、影像照片、变化情况 确认人员、处理措施、整改责任人 整改期限、应急处置措施、主要负责人签字 检查管理台帐、检查影像资料要定期上报县安监局备案。 二、排水盖板封堵制度 关于进一步落实尾矿库安全监管措施的通知(承市安监字【2010】200号) 一是对于新建、扩容、增高尾矿库,排洪方式要优先采用塔—拱涵(隧洞)型式设计,原则上不再采用排水斜槽、排水拱涵、溢洪道等其它型式,进而提高排洪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如因情况特殊确需采用排水斜槽等其它型式的,必须由企业组织专家、安监部门参加,进行专项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是所有在建尾矿库,必须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做到质量达标,采用拱涵排洪的,必须一孔一盖,凡是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一律重新施工建设。 三是对于已经投入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必须严格落实《关于立即开展尾矿库排洪构筑物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承市安监传【2010】5号)要求,加强排洪构筑物定期检查,凡是存在安全隐患的,务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对于尚未使用的盖板,必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专人进行逐一检查,并进行详细编号、记录存档,保证盖板尺寸和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四是对于排洪系统盖板封堵必须严格执行设计要求,对于采用排水井(塔)进水的,使用完成后必须将井(塔)座顶部以上井筒全部填实堵严。同时,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副职、安全科(处)长必须进行现场监督,经检查封堵口上下,确认封堵合格后,保留现场影像资料,所有在场人员签字登记存档,并每月报县区安监局备案。 三、浸润线测量制度 五是建立浸润线定期检查制度和观测台帐,企业要安排专人每天对坝体浸润线埋深进行测量,测量情况要逐级报经安全科(处)长、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备案。企业分管负责人每旬要亲自组织一次浸润线埋深测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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