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银行的比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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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银行的比较

信托业与银行业的比较 信托业与银行业虽同属信用范畴,但两者有很大区别,不能混淆。 一、从信托业与银行业的总体特点性质的比较。 二、从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的从业机构特点的比较。 三、从银行会计与信托投资会计的比较。 一、从信托业与银行业的总体特点性质的比较。 1、所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信托体现的是多边的信用关系,银行业务则多属于与存款人或贷款人之间发生的双边信用关系。 2、基本职能不同:信托的基本职能是财产事务管理职能,侧重于理财,而银行业务的基本职能是融通资金。 3、业务范围不同:信托业务是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除信托存贷款外,还有许多其他业务,范围较广。银行业务则是以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为主,主要是融通资金,范围较小。 4、融资方式不同: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充当直接筹资和融资的主体,起直接金融作用。而银行则是信用中介,起间接金融作用。 5、承担风险不同:信托一般按委托人的意图经营管理信托财产,在受托人无过失的情况下,一般由委托人承担。银行则是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制度办理业务,自主经营,因而银行承担整个存贷资金运营风险。 6、收益获取方式不同:信托收益是按实绩原则获得,即信托财产的损益根据受托人经营的实际结果来计算。而银行的收益则是按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按提供的服务手续费来确定的。 7、意旨的主体不同;信托业务意旨的主体是委托人,在整个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占主动地位,受托人受委托人意旨的制约。而银行业务的意旨主体是银行自身,银行自主发放贷款,不受存款人和借款人制约。 从以上情况来看: 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由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全权行使财产管理和处理的一种金融方式。无论是委托贷款或代理发行股票、债券;委托人是主体,信托机构是受托代办,主体直接向社会融资或筹资.属于直接金融的范畴。 银行信贷业务,无论存款或贷款,银行是主体资金的所有者(存款人)无权干预资金的投向,资金的需要者(借款人)不是自己去筹资,一切依赖于银行,属于间接金融的范畴。 二、从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的从业机构特点的比较。 1.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有个人理财业务和私人银行业务两个渠道。其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主要依据的法律规范有:中国银监会制定的、并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2009年7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至今还没有专门的、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出台。 2.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依据的法律规范是: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信托法》、中国银监会颁布并于2007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2010年8月开始实施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等。   信托公司是目前惟一可以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市场三大市场的金融机构,具有资金运用方式灵活、投资领域较广等优势,但信托公司所开展的集合类资金信托业务,必须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禁止承诺固定收益以及私募、流动性差等方面的限制,使之与其他主体开展的理财类业务相比,明显存在竞争劣势。同时,信托产品被禁止做公开的营销宣传,也造成信托公司在发行规模方面存在公众对信托产品的认识不足等问题。 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以下优势: (1)、在资金募集方式上,商业银行可利用其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销售其理财产品,具有明显公募的性质。 (2)、商业银行经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后,可以开展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投资性产品。但是,在对信托公司开展业务的相关规定中,监管当局则要求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保证本金的安全以及保证预期收益。 (3)、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但是对于具体的期限长短以及销售起点金额,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期限不得低于一年。 信托的优越性具体表现在: (1)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 (2)风险隔离 (3)管理连续性 (4)节税功能 (5)个性化理财 (6)公益福利 三、银行会计与信托投资会计 1、银行是经营存款、贷款业务为主的金融企业,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等。 银行会计反映的内容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存款和贷款是货币资金的借贷活动,它是实际资金的流动,但随着实际资金流动的,并非资金所有权的转移,而是资金使用权的暂时让渡,而且存款的吸收与偿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引起货币资金的实际流动,其本体(本金)的价值(货币金额)是始终不变的,而其增值部分则统一采取利息的形式,即吸收存款必须支付利息,发放贷款将取得利息收入,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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