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益保障与学校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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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益保障与学校管理

* * 湖南师大教科院 陈牛则 chenniuze@163.com 儿童权益保障与学校管理 教育管理讲座之: 从学习赖宁活动说起 1988年3月13日一位14岁的优秀少年在熊熊燃烧的烈火中牺牲了,他的名字叫赖宁。那天下午3点左右因八级大风把县城附近一家工厂的电线杆吹倒,造成电线短路,引起了大火。风助火威,火越来越大、烧得越来越远。此时,森林、电视卫星接收站和附近的油库都面临着巨大的危险。赖宁看见后立刻赶到火灾现场。他找到了一棵松枝奋不顾身地冲向前奋力扑火。虽然,消防队员曾劝阻大家别往火中硬闯,但赖宁不忍心看到国家财产遭到严重损失就去扑火。最后大火终于扑灭了,但赖宁却牺牲了。为了表彰赖宁的崇高精神,1988年5月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做出决定授予赖宁“英雄少年”的光荣称号。号召全国各族少年向赖宁学习。 第一节 儿童权益保障的意义 一、什么是儿童权益保障 1、权益 ☆概念: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力和利益。 ☆词语辨析 利益:合法的利益、违法的利益、既不违法也不合法的利益; 权益:合法的利益; 权利: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就是法定权利,即合法的利益;权利还包括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可称作自然权利,即合法的利益+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利益。 2、权益保障 保护合法权益是指国家对人们的权利和权益,给予特别的重视和保护。它的基本含义是: ☆它是对特定主体的保护; ☆保护的内容是指特定主体的合法权益,即法律已明文规定的权利和利益; ☆特殊保护并非是给特定主体享有法律外的特殊权利,而是对法定范围内的权益给予特别重视与保护,并保障其真正实现。 3、儿童权益保障 儿童权益保障是指国家对儿童的权利和权益,给予特别的重视和保护。 二、加强儿童权益保障的现实意义 世界话题:关注弱势群体; 国家重视:未来和希望; 儿童自身:生存和发展 ; 社会职能:美德和职能 。 第二节 儿童权益保障内容 观点之一:六种权利。接受义务教育权;接受父母抚养权;保守个人隐私权;享受劳动保护权;维护人格尊严、人身安全权;财产继承权。 观点之二:四大方面 一、受抚养权 案例:小明今年刚满9岁,读小学四年级。两年前小明的父母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时小明随母亲张女士生活,由父亲李先生每个月付给小明抚养费300元。自2008年10月起,李先生再也没有给过小明的抚养费。今年3月,小明的母亲张女士遂以小明的名义将李先生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其履行抚养义务。今年4月底,法院作出判决依法支持了小明的诉讼请求。 点评:受抚养权是儿童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属于生存权范畴。《婚姻法》第21条、第25条第2款、第36条第2款分别明确规定。 二、健康成长权 案例:娟娟今年12岁,妈妈赵某在她5岁时就因夫妻感情不和只身在外打工,因此这么多年来娟娟都是由爸爸曾某和奶奶一把屎一把尿一路带过来的。2008年7月,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曾某离婚,并要求法院判决娟娟随其生活,由娟娟的爸爸曾某给付抚养费。曾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把娟娟让给赵某直接抚养。法院在征询娟娟本人愿意随父亲曾某生活的意见后判决娟娟随父亲曾某共同生活。 点评:法院对娟娟的直接抚养权的归属处理是正确的,有利于娟娟的健康成长。依照《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哺乳期内 随母,10岁以上考虑子女意见。 三、受义务教育权 案例:某校六年级学生张某,因家距离学校较远且所经路线是市区繁华路段,上学时因为路段塞车偶尔有迟到的时候。学校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即学生迟到只许站在教室门口,不准到教室听课。学校的理由是:学生迟到进教室影响其他孩子上课,为了不影响其他孩子听课因此规定凡是来晚的学生不准进教室。听说张某被罚站在教室门口,张某的爸爸非常生气,马上将这一情况投诉至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处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遂立即责令该校马上纠正这一做法。 点评: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是儿童的一项重要权利。反之,保障儿童实际享有受教育权,则是儿童的父母等监护人、各级人民政府、学校等有关部门的法定义务。 《义务教育法》第4条、第5条、第29条分别对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作出了详细规定。 四、受保护权 案例:2007年11月1日,某小学在操场举办秋季运动会,当天14时,一年级学生小鹏玩射箭游戏时,小竹棍误刺中同班同学小林右眼,致小林右眼受伤,共花去医疗费用计人民币70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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