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实务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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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实务解读

谢 谢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如不负赡养费等提出诉讼,相对简单,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审结是审理结束,立案后多久开庭,由主审法官决定。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路政案例解读与诉讼应对 [讨论意见,仅供参考] 案例一: 一辆摩托车改装的货斗车要上高速公路行驶,被公路路政执法人员阻拦,被告知该车不能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主不服,找来一位律师与路政人员交涉。律师请路政执法人员拿出不准该车上高速的法律依据,路政执法人员拿不出,因为在现行的法律中的确没有直接针对该类车不准上高速公路行驶的法律条款,因而发生纠纷。对此应如何应对? 参考答案: 1、避开有无法律依据的问题,不去直接讨论法律依据问题,从高速公路的性质角度予以应对; 2、明确告知高速公路属于收费公路,即是有偿使用的公路。 3、高速公路的收费是依法征收的,而法定的征收车类中没有这类摩托改装车的收费标准,所以不能收该车的车费。 4、高速公路是有偿使用的公路,要在其上行驶就必须交费。所以,必须先依法取得交费通行的资格才能上高速行驶。 案例二: 一辆中型货车因在高速公路特大桥上(广州北二环新建黄浦大桥)发生漏油,构成路面较严重的污染,该公路路政执法人员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截停了该肇事车。截停后应如何进行处理?请回答以下问题? 1、路政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按怎样的程序进行处理? 2、当事人提出异议,如提出:“你们凭什么罚我这么多钱”、“我要告你们”等问题时,作为现场路政员应如何回答? 3、当不能现场解决时,对肇事车可以作何处理? 4、对责令停驶扣押的车辆,能否在其提取车时,收取车辆保管费? 参考答案: 一、迅速赶到现场----根据现场情况设置警戒区(高速公路150米处,如有火灾发生或是危险化学品车出事,则要双向封道)----及时报警即请求增援(如有人员伤亡,协助有关专业人员进行救援)---进行现场勘验和询问当事人(这两项工作都要做好笔录,当事人都必须共同参与,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不签字,可由其他勘验人员或证人签字,不影响其证据效力;但询问笔录必须要有被询问人签字,否则无效力)----签发有关法律文书(主要是赔、补偿通知书)----清理现场,恢复正常交通。 二、首先要纠正和声明这不是罚款,广东省的路政管理部门已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广东公路路政只能行使民事索赔权。如果对方认为赔偿数额太高(超过5万的),告知他可以申请听证或向路政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三、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扣留其车辆到指定的停车场停放。 四、案件处理的合理期间内,不得收取车辆保管费。 本是一单事实清楚,处理简单的案件,结果搞到上了广东卫视社会纵横节目,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究其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路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没有解释清楚,从而使对方产生误会所导致。所以,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是目前广东路政最需要重视的问题。 案例三: 某日中午时分,在某高速公路一个收费站附近的路段上,一个身高1·7m以上的男性精神病患者在路上游荡,收费站员工发现后,立即通报监控室,监控人员接报后,赶紧通知路政部门前来处理。 请问:路政接报后应如何应对? 问题: 1、路政人员应不应该立即赶去处理? 2、驱赶擅自跑上高速公路的精神病人、流浪人、拾荒者,是不是路政管理职责? 3、如果因驱赶而导致这些人员被过往车辆中撞伤、撞死,路政部门应否承担法律责任?什么责任? 4、正确的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参考答案: 1、应该立即赶赴现场,但不要急于直接进行处理。 2、这不是路政管理职责。因为,路政管理的职责是保护路产,维护路权。该类行为违反的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由交警对其实施管理;这类违法行为并没有对公路路产、路权造成危害,所以,不是路政管理职责所在。 3、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因为驱赶行为与其被撞伤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4、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首先,及时赶赴现场,同时向交警报警; 其次,在不给对方造成惊吓的前提下,密切关注其动向,等待交警的到来。一次报警后,交警不来或要求我们处理时,要进行二次报警;二次报警仍不来,要进行三次报警,并对每次报警进行录音、拍照。三次报警后,交警不来的情况下,可以以喊话的方式驱赶其下高速,切忌进行肢体接触式强制驱赶。对精神病患者,在驱赶无效的情况下,就封路疏导车辆,同时向上级领导报告,由上级领导知会交警部门领导。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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