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离婚制度的比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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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离婚制度的比较

内地与香港离婚制度的比较;1、离婚的方式;内地的离婚方式有依行政程序协议离婚即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和依诉讼程序判决(包括通过法律程序调解)离婚两种,;而香港的离婚则实行单一的诉讼离婚制度,不存在男女双方不经诉讼程序协议离婚(不管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同意离婚)。所有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都必须依法定的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方能生效。;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内地《婚姻法》第10条也规定了婚姻无效的若干情形,包括:;(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而可撤销的婚姻只要有一种,就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且法律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无效婚姻的申请有一个限制性的规定,即申请无效婚姻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内地的婚姻法规定,近亲属也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这与香港法律很不同。;而根据香港法律的规定,凡不符合婚姻成立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婚姻,可依法宣告无效或予以撤销。《婚姻诉讼条例》明确规定了属于“无效婚姻”的若干情形:;包括(一)结婚双方的血亲或姻亲关系是在亲等限制内(即禁婚范围内);;(二)任何一方年龄不足16岁;;(三)双方故意违反达成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四)任何一方在结婚时已经合法结婚;;(五)双方并非一男一女。“得撤销的婚姻”(即可使无效的婚姻)的若干情形:;包括(一)任何一方无能力圆房以致未有完婚;;(二)答辩人故意拒绝圆房以致未有完婚;;(三)由于威迫、错误、心智不健全或其他原因,以致婚姻的任何一方并非有效地同意结婚;(四)任何一方在结婚之时,虽然有能力作出有效的同意,但当时正连续或间歇地有精神紊乱,而其所患的精神紊乱的类别或程度是使其不适宜婚姻生活的;;(五)答辩人结婚时,患有可传染之性病;(六)答辩人在结婚时已怀孕,而使其怀孕者并非申请人。;无效婚姻自开始即无效,法院判决婚姻无效的效力溯及于婚姻成立之时,而得撤销的婚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自法院作出判决时起开始撤销。而且香港的法律认为,一个可使无效的婚姻,虽然是一个不完善的婚姻,但它的不完善的地方是可以补救的,而无效婚姻则是不可补救。;因为双方不但可接受其不完善的地方,法律亦认同这婚姻一直是有效和存续的,直至婚姻某一方向法院申请,要求婚姻被视为无效。因此。在法院颁布婚姻无效令之前,任何一方都不能与第三者结婚,不然便犯重婚罪。;3、关于分居制度;分居,是指依法解除夫妻的同居义务而保留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分居制度的确立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关系的一个特色,它作为离婚的一种补充和过渡形式。;香港对这一制度有明确规定,并分为协议分居和诉讼分居两种,其中诉讼分居是根据有关条例所列举的若干法定事由,符合法定事由的,夫或妻可以向法院提出分居申请,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判决从而实现法律上的分居。而内地的《婚姻法》仅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中提到分居满二年的准予离婚,而对于分居在法律上如何确定却无具体的规定。;4、关于离婚时无过错方能否向与配偶通奸的第三人要求赔偿。;香港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互负贞操义务,违背这一义务被看做是对“配权”的一种侵犯。因此,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以妻子或丈夫与第三人通奸为由,向该第三人要求赔偿。;而内地《婚姻法》则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明确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5、离婚的法定条件;在内地,离婚的法定条件表述为“感情确已破裂”,在香港则表述为“婚姻破裂到无法挽回的程度”,虽然含义大致相同,均以破裂作为标志。;但如何认定是否“破裂”,两地的法律规定却各异。在内地《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这些法定情形包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所谓“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则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14种情形,酌情判定当事人之间的感情是否达到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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