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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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保障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设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院长为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长为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具体负责人。 医院设立由分管院长、医务部主任、药学部主任、护理部主任、保卫科长组成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 管理小组日常工作由医务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具体管理由药学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法规执行情况和管理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由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 医务部负责定期组织对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药学部负责具体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医务部负责定期组织对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人员、药学人员、医护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药学部负责具体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四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执行库房、药房、临床科室三级管理制度。 各部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麻醉药品专业知识以及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主要规范卫生部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与储存 药学部应根据医院医疗、教学、生产、科研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保证正常供药。 采购计划须经药学部主任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律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付款。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货到即验,至少由采购员、保管员、医药公司送货员共同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和保管员签字等。 入库验收专簿记录本由保管员保管,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五年。 第十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由采购员、保管员、医药公司送货员当场登记确认,直接由供货单位即时补齐或者更换。 第十一条 药库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双人双锁或一锁一密。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二章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 第十二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国家规定样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字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底黑字,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第十三条 印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入库后即移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场清点,记录处方起止号码,入库保管。 第十四条 各科室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由各科室的护士长到专职管理人员处领用,并进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登记工作,完整记录领用日期、领用科室、处方起止号码、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 第十五条 各科室临床医师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到本科室护士长处领用,一次领用处方不得超过1本(100张),要妥善保管,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使用情况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处方领入日期、处方起止号码、处方使用日期、使用处方号码、使用处方医生。 第十六条 实行领用、使用、退回、销毁登记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作废时,各科室登记后交回药学部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主要领导、分管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三章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调配、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执业医师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取得处方资格的医师必须在医务部和药学部留存签名字样备查。 医务部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审核、批准,并根据规定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报送市卫生局,抄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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