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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收出养制度-监察院全球资讯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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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收出养制度-监察院全球资讯网.doc

調查意見 本院前調查有關徐○○君等陳訴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關姓兩姐妹出養國外之過程涉有違失乙案,茲因其陳訴內容涉及目前國內從事收出養服務機構團體之服務收費、財務管理及追蹤輔導等制度,是否健全?及相關主管機關對於從事收出養服務機構團體及國內寄養家庭制度之監督管理,是否落實?均屬通案性及制度面之問題,並攸關兒童及少年之福祉及權益,爰另立本案進行調查。案經內政部兒童局於民國(下同)99年8月10日就我國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及寄養家庭等制度,到院進行簡報說明並分別於99年9月20日、10月6日及12月29日提供書面補充說明、查核結果暨相關佐證資料;本院復於100年3月4日約詢內政部曾常務次長中明、內政部兒童局張局長秀鴛、黃組長貞容、林組長資芮及廖科員彥璋,並向教育部調閱相關卷證資料,再參酌內政部於100年4月11日、4月27日、5月11日所補充之書面說明及卷證資料,業經調查竣事。茲將調查意見臚陳如下: 我國收出養制度 內政部以會議決議不當限縮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適用範圍,致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從事收出養服務應經由政府許可及監督管理之立法目的,無從落實,形成規範之闕漏,並肇致部分實際從事收出養服務之法人團體無從納入主管機關之監督、管理或評鑑,怠為中央主管機關應有之注意及控管,核有違失:: 內政部以會議決議,認為修法之前已經同意從事收出養服務之法人團體,免再設立機構或以機構名義申請,致法人團體從事收出養服務得不受主管機關監督,顯然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立法意旨,致令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8條及第73條之規範目的無從落實: 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得委託「有收出養服務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代覓適當之收養人;同條第3項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從事收出養服務項目之許可、管理、撤銷及收出養媒介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內政部乃於93年6月24日發布「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從事收出養服務許可及管理辦法」,依該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4條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申請從事收出養服務,應具備公立機構或已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資格,並應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復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8條之立法理由:「新增第三項乃係為控管收出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品質,並避免收出養機構成為販賣人口之掩幕,故建議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設立標準及管理辦法,予以監督或協助。」則本條之立法目的及原意,乃在除由私人收出養之媒合途徑外,另採機構收出養服務之方式,並強調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機構之設立標準及管理辦法,以納入政府之監督管理,避免收出養機構成為販賣人口之掩幕。故父母或監護人欲出養其兒童及少年時固得自行尋找有意收養之人為之,惟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接受委託從事收出養服務時,當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從事收出養服務許可及管理辦法」申請許可。 復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0條規定所稱「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定義,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準此,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8條所稱「有從事收出養服務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自屬依該部所訂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97年11月24日召開研商會議,其決議一:「目前已經主管機關同意從事收出養服務之法人團體,得免再以機構名義申請收出養服務許可。」另據內政部查復表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0條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托育機構、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同法第52條規定略以,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申請設立之許可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人團體當可依上開規定申請設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惟法人團體並非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爰「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未包括法人團體,該部所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從事收出養服務許可及管理辦法」,係規範從事收出養服務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未包含法人團體,目前並無相關法令禁止法人團體從事收出養服務,亦無相關規定法人團體從事收出養服務須經該部許可等語。則依內政部兒童局上開會議決議及該部上開查復本院之說明,認為修法前已經同意從事收出養服務之法人團體,即可免再以機構名義申請許可,使從事收出養服務之團體卻無從納入政府監督,顯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8條之文義及立法意旨有所不符。 另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3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許可立案之兒童福利機構及少年福利機構,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後,其設立要件與本法及所授權辦法規定不相符合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期限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本法規定處理」。係為避免前已許可立案之機構或法人團體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施行後,因不符該法之設立要件致遭裁處罰鍰,所制定限期改善之過渡條款,以符合信賴保護原則之要求。又查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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