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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课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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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课程 教学案例和习题汇编 二零零六年八月 目    录 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 2 荷花号案 3 “交易号”案 5 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 5 北海大陆架案 7 印度领土通行权案 9 东格陵兰法律地位案 12 渔业案 13 卓长仁劫机案 15 洛克比空难引起的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案 17 诺特鲍姆案 19 梅盖求偿案 21 皮诺切特案 23 美国驻德黑兰的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25 奥贾兰案 27 庇护案 28 英伊石油案 29 荷兰和比利时边境土地主权案 31 接纳会员国案 33 练习题 34 一、判断题 34 二、单项选择题 35 三、多项选择题 45 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 1948年,在巴勒斯坦发生的一系列暴力事件中,一些联合国官员、警察人员和观察员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9月17日,联合国瑞典籍调解专员伯纳多特伯爵和法籍首席观察员塞雷上校在耶路撒冷的以色列控制区内遭到暗杀。事件发生以后,联合国秘书长承担了对那些在联合图领取薪金或津贴的受害人支付适当赔偿的责任,同时将国家对联合国应负责任的问题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大会鉴于会员国在这一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遂于同年12月3日通过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下述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一、如果联合国代表执行职务时,在涉及国家责任的情况下受到伤害,联合国作为一个组织是否有能力对应负责任的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政府提出国际请求,以便就a.联合国和b受害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员所受的损害取得应有的赔偿二、如果对问题” 1949年4月11日,国际法院就本案发表了咨询意见。法院认为,要确定联合国是否具有提出国际请求的能力,首先必须确定《联合国宪章》是否赋予了联合国以其会员国必须予以尊重的权利,换言之,首先必须确定联合国是否具有国际人格。由于宪章对这一问题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因此必须考虑宪章想要赋予联合国以哪些特性。法院认为,联合国是国家集体活动逐渐增加的产物,为了实现其目的和宗旨,它必须要具备国际人格。从宪章的规定来看,它并不限于使联合国仅仅成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而是为它建立了机关,设定了具体任务,并规定了它和它的会员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联合国和有关国家缔结条约和它在广泛领域内负有重要政治使命的事实也证明它和它的会员国具有明显不同的身份。鉴于联合国预期行使和享有且事实上正在行使和享有的职能和权利只能在它具有大部分国际人格和国际行为能力的基础上得到解释,法院得出结论,认为联合国是一个国际人格者。不过,按照法院的解释,这并不是说联合国是一个国家,或者说它国家具有相同的法律人格和权利义务,也不是说它是一个不论何种意义的“超国家”。这甚至并不意味着它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都是国际性的,只是说它是一个国际法主体,能够享有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并有能力通过提起国际请求来维护它的权利。 在确定联合国具有国际人格之后,法院进一步讨论联合国的国际权利当中是否包括提出大会决议中所称的那种国际请求的权利的问题。法院认为,诸如联合国一类的实体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其组织文件所明示或默示规定的以及在实践中加以发展的其自身的宗旨和职能,而联合国的会员国已经赋予了它在履行职能所必要的情况下提出国际请求的能力。对于因违反其对联合国所负担的国际义务而对它造成损害的它的会员国,联合国无疑有提起国际请求的能力。这种损害包括对联合国本身的利益、它的行政机关、财产和受它保护的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即问题a中所称的损害。问题b是法院遇到的一个新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能从传统的外交保护的规则中得出答案,而只能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并考虑宪章的规定来加以解决。法院认为,宪章并没有明确赋予联合国就该问题中所称“受害人或他所授权的人员”所受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的能力,然而根据国际法,必须认为联合国拥有为使它履行自身职责所必须默示赋予它的那些权利。为了实现自身的宗旨和履行自身的职能,联合国必然要委派代表去局势动荡的地区执行重要任务。为了确保这些任务能够得以有效而独立地执行,为了对其代表提供有效的支持,为了保证这些代表以及联合国本身的独立性,联合国必须对其代表给予充分的和可以依靠的保护。因此,一旦损害发生,联合国应能要求责任国对其过错予以补救,特别应能就联合国代表因该国过错所可能遭受的损害自该国获得赔偿。不过,在因其代表遭受损害而请求赔偿时,联合国并不是在代其代表求偿,而是在维护自己享有的、确保有关国家遵守其对联合国所负担的义务的权利。法院指出,作为国际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代表,联合国会员国有权依国际法创立一个具有客观的国际人格和国际求偿能力的实体(即联合国),因此,法院对问题的上述见解同样适用于责任国属于非联合国会员国的情况。 关于在联合国对其代表的职能保护权与该代表的国籍国对他的外交保护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的问题,法院认为,任何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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