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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会保留权力事项(共203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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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保留权力事项(共203项)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 名称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 一 行政许可 共6项 1 行政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1.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行政审批办公室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2.变更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行政审批办公室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3.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行政审批办公室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2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核发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行政审批办公室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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