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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安徽大学.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第九编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第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 民事关系的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国际组织、外国国家; (二) 民事关系一方的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 民事关系的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争议标的物移转越出一国国界; (四)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民法典草案第九编第3、4条 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4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示方式选择适用国际惯例。依照本法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该涉外民事关系的争议事项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学习国际私法应具备的基本理念: 1、国内案件与国际私法案件的区分 2、程序法问题与实体法问题 3、直接调整方法与间接调整方法 4、国内法渊源与国际法渊源 5、内国民商法与外国民商法的平等 6、国家主权与适用外国法的关系 7、识别、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三步骤 8、诉讼与仲裁是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两种基本程序 推荐阅读:肖永平著《国际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法域(law district, legal unit, legal region, territorial legal unit) 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实施不同法律制度的地域。 国家 单法域国家 多/复合法域国家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又称冲突法、冲突规则,是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法通则》第146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统一实体法规范(Uniform Substantive Rules) ,是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私法条约 统一实体法条约:1980年《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WIPO、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 统一冲突法条约:1993年《跨国收养及国际合作公约》 统一程序法条约:1958年《纽约公约》、1965年《海牙域外送达公约》、1970年《域外取证公约》 欧盟(EU) 成立:由欧洲共同体(EC)发展而来的, 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成员:27个 主要组织机构: ——欧洲理事会 ( European Council ) ——欧盟委员会(Commission of EU) ——欧洲议会 (European Parliament) 此外,还有欧洲法院和欧洲审计院 。 成立:1926年作为国际联盟的辅助机构设立,1940年根据多边协议正式成立,是独立的政府间组织。 成员:61个,来自五大洲,代表不同的法律、经济及政治体系和文化背景 宗旨:促进国家间的私法尤其是商法的统一和协调 主要活动:制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租赁、空间资产、国际通讯设备等方面的公约,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成为国际合同的范本。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UNIDROIT)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CCH) 成立:1893年,荷兰的海牙 成员:67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 宗旨:研究和制订国际私法条约的专门性政府间国际组织 ,主要制定及协调各国的冲突规则,包括法律冲突、管辖冲突以及与冲突规则密切联系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 。 主要成就:制定37个公约,其中26已生效,中国已经加入其中的3项。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成立:1966年12月 组成:60个成员国,代表了世界各个不同地理区域及其主要经济和法律体系 任务:联合国系统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的核心法律机构,促进国际贸易法逐步协调和统一。40多年来专门从事全世界商法改革,协调各种国际商业规则并使之现代化。 主要工作成就:国际商事仲裁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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