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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间来源所得认定原则与我国之比较(档)-财政部赋税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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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间来源所得认定原则与我国之比较(档)-财政部赋税署.doc

國際間來源所得認定原則與我國之比較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Principles for Determining the Source of Income in Taiwan and Other Major Countries) 委託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受託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 計畫主持人: 陳明進(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系教授) 共同主持人: 吳偉臺(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部會計師) 林宜賢(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部會計師) 研究助理: 蔡麗雯(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系博士生) 侯宜廷(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系碩士生) 郭心怡(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系碩士生)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日 提  要 所得稅法第8條對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之規範,自民國66年迄今未再做過任何修正,歷經三十多年時空背景的變遷,我國企業經營型態已從早期以傳統本土產業為主,逐漸轉型朝向跨國高科技產業發展,在跨國交易日趨頻繁之下,徵納雙方經常因為對於來源所得的認定不一致而興訴訟,使得現行稅制的規定是否合宜出現檢討之聲;此外,我國係屬島國經濟,吸引非居住者企業赴台投資可有助於國家競爭力的提供,惟目前我國所得稅法第8條對於混合境內及境外來源所得如何劃分課稅管轄權,以及相關成本費用是否得以減除等規定不夠明確,卻一直困擾著非居住者企業。故本研究旨在檢討我國現行所得稅法第8條對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之規定,參考主要國家相關稅法及國際租稅協定範本規定,並邀請學者、財政部賦稅署、國稅局、經建會、歐僑及美僑商業會、以及我國工商團體等代表,舉行「國際間來源所得認定原則與我國之比較」座談會,針對實務上我國來源所得認定產生的重大爭議問題,研擬適當之改善建議。 本文在各國稅制之比較上,所探討的國家其法律制度屬於成文法系者包括:歐洲的荷蘭、法國與德國,以及亞洲的中國、日本、韓國;而非成文法系之國家則有美國、英國、香港與新加坡。各國對於各類來源所得原則與我國之比較如下: 1. 營業利潤:我國、美國、英國、法國、中國、香港、韓國及新加坡,一樣主要是採用營業活動發生地為所得來源認定原則;日本視是否在境內設有常設機構為營業利潤之課稅條件;而荷蘭及德國,則會視該營業利潤是否來自於境內的固定營業場所或是營業代理人,作為認定課稅之條件。 2. 勞務所得:我國、美國、英國、荷蘭、法國、德國、中國(個所稅)、香港、日本、韓國及新加坡,主要是採勞務提供地為認定原則,但法國與德國亦有採用勞務使用地為原則;香港個人勞務所得之部分,以該所得是否產生或得自於香港為認定原則,但通常也會依實際情況而有雇主居住地與薪資支付地之判斷標準。 3. 股利所得:我國、美國、英國、荷蘭、法國、德國、中國、日本、韓國及新加坡,以分配股利所得之企業是否在其境內為來源所得之認定原則。 4. 利息所得:我國、美國、英國、法國、德國、中國(個所稅)、日本及韓國,以是否取自境內支付者為主;中國(企所稅)、韓國及新加坡,亦有採費用負擔所在地原則;日本及新加坡也有以貸款使用地為原則;香港其財務機構之利息所得若與在香港經營有關者,會被認定為營業利潤,而財務機構以外之利息所得一般是以貸款使用地為認定原則。 5. 權利金:我國、美國、法國、德國、中國(個所稅)、香港及韓國,以權利使用地為認定原則;中國(企所稅)及新加坡則採用支付者所在地及費用負擔所在地原則;另外香港若其是在境外使用或有權使用之權利,而此筆支出在計算香港課稅利潤可作為減除項目時,則視為香港來源所得(費用負擔所在地原則)。而日本則以支付人在日本境內是否有營業活動為認定原則。 6. 租賃所得:(1)不動產租賃所得,我國、美國、英國、荷蘭、法國、德國、中國(個所稅)、香港、日本及韓國,以財產所在地為原則;中國(企所稅)則以支付者所在地及費用負擔所在地為認定原則。(2)動產租賃所得,我國、美國及德國,以財產所在地為認定原則;中國(個所稅)、香港及韓國,以財產使用地為原則;中國(企所稅)則以支付者所在地及費用負擔所在地原則;而日本則以支付人於日本境內是否有營業活動為認定原則。。 7. 資本利得:(1)不動產資本利得,我國、美國、荷蘭、法國、德國、中國、香港、日本及韓國,以財產所在地為認定原則。(2)動產資本利得,我國、中國(個所稅)、日本與韓國,主要以財產所在地為原則;中國(企所稅)以轉讓企業所在地為原則;美國則是以賣方是否為其稅務居民作為認定原則。 本文在OECD、UN及US之租稅協定範本比較上發現,涉及跨國課稅管轄權分配時,國際租稅協定範本對各項所得來源之一般規定如下: 1. 跨國營業利潤及專業勞務所得:以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為認定原則。 2. 國際運輸事業所得:原則上以企業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認定原則。 3. 跨國勞務報酬:以勞務提供地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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