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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及担保行业发展壮况
担保的定义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在我国的立法上并未对此下一明确的定义。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担保一般有口头但保和书面担保,但只有书面但保才具有真正意义的法律效力。民法上指为保障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保证、抵押等行为。如甲向银行借款,乙为甲提供担保,保证在规定期内甲履行还款义务,一旦甲不履行义务时,乙予以履行。我国在1995年颁行担保法,规定了有关事项。刑事诉讼法上的担保则是为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提供一定的保证。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有一种是对一个人的人品上的担保,这种担保绝大多数是口头性质的,它的意义只是表明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一种信任和赞赏,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有的只是担保人对被但保人的一种监督,但这种担保对双方的行为还是有一定的约束力。示例:我用名誉担保这人绝对可靠。担保性质1.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2.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担保方式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伯的一种担保。合同法定义: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清偿能力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国家机关和公益法人的担保人资格受到限制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只能在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保证行为;
③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担任同一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
按份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是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分别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行为.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权,而将财产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指提供担保的财产抵押合同,指受益的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所订立的,确认相互之间抵押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特征留置权除具有担保物权的共有属性外,其独特属性表现如下:
1、留置权人事先占有留置物
2、留置权只能是动产
3、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4、留置权具有留置和担保双重效力
留置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1、留置标的物
2、收取孳息
3、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负有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
2、返还留置物
根据《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只适用于法律规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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