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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的理念一-台北中正社区大学
* * 消費者保護法及實例研析 臺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黃鈺生 社區大學公民週研習課程大綱 94.05. 壹、前言 貳、消費者保護的理念 參、消費者保護法的幾個重要問題 肆、消費爭議處理實例 伍、消費者保護行政監督 陸、結語 貳、消費者保護的理念 一、消費者的權利、義務 二、消費爭議大量發生的原因 三、行政為何介入私權範圍的消費爭議 消費者的八大權利 一、講求安全 五、基本需求 二、正確資訊 六、請求賠償 三、決定選擇 七、消費教育 四、表達意見 八、健康環境 消費者的五大義務 一、認知 二、行動 三、關懷 四、環保 五、團結 消費爭議大量發生的原因 一、規格化大量化產品無法確保良率百分百 二、商品通路的自由化使影響範圍蔓延 三、消費資訊的封鎖使受害範圍擴張 四、資訊誤傳與對消費權益誤解使協調溝通困難 五、消費意識的高漲使消費者不再默默承受 六、新型消費樣態達成交易與消費者認知不符 七、定型化契約廣泛使用使消費者誤入陷阱 八、大而化之的即興式消費行為於事後反悔 行政為何介入私權範圍的消費爭議? 一、消費權人權化(不受騙與受尊重的權利) 二、提供規格化、大量化產品、服務瑕疵率難以避免 三、消費者無法藉由產品外觀判別產品之良窳 四、消費者沒有承擔舉證責任的能力 五、新型消費樣態使消費者喪失比較與考慮機會 六、消費資訊因商業機密與科技極限無法透明化 七、定型化契約的陷阱使消費者在訂約過程受害 政府如何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一、立法制定遊戲規則,供業者一體遵循 二、立法規定舉證責任之分配 三、以行政輔導與導正業者不當作為 四、以契約正義原則導正不公平之定型化契約 五、以行政介入應以司法途徑解決之消費爭議 六、加強消費宣導防堵經濟自由化缺口擴張 七、改革司法訴訟使受害消費者勇於主張權利 叁、消保法的幾個重要問題 一、主管機關與行政監督 二、無過失責任 三、商品回收及停止服務 四、定型化契約 五、特種買賣 六、消費資訊 七、消保團體 八、消費爭議之處理 消費者保護的主管機關 一、消費者保護的行政體系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消費者保護官 四、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 五、行政監督 消保法的商品與服務責任(一) 一、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 過失責任:由對損害有過失者負賠償之責 無過失責任:為解決問題而課予民事責任 責任程度態樣:不可抗力、事變、缺陷(危險) 責任規範態樣:結果、衡平、危險 責任落實方式:保險、基金、互助、準備 消保法的商品與服務責任(二) 二、消保法有關商品與服務責任的規定 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 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 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7Ⅰ)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 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 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7Ⅱ)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消 費者或第三人者,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 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 賠償責任。 (7Ⅲ) 消保法的商品與服務責任(三) 二、消保法有關商品與服務責任的規定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 或提供服務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 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 證責任。(7之一Ⅰ)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 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7之一Ⅱ) 消保法的商品與服務責任(四) 三、消保法有關商品與服務經銷者賠償責任規定 原則: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免責:對損害防免以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 此限。 例外: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 視為設計、生產、製造或提供服務者。 例外: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 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安全性。 消保法的商品與服務責任(二) 四、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的判斷基準 1.安全或衛生之確保 (1)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說明 (2)商品或服務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 (3)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之時期 2.發生損害 3.相當因果關係 4.消費關係存在 消保法回收商品或停止服務之規範 一、主動回收或停止服務 依據:消保法第十條 時機:具消保法第七條一、二項情形之虞時 二、行政處分回收或停止服務 依據:消保法第三十六條 時機:業者有主動義務而不為時 定型化契約之規範 一、定義:指以業者所提之定型化約款作為契 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 二、產生背景:大量交易的產物 三、優點:效率化、補充性 四、規範:平等互惠、誠信、有利消費者解釋 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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