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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考试的特别安排
直接调查报告摘要
当局为有特殊学习困难的学生
提供考试的特别安排
背景资料
在二零零七年四月,本署公布了关于政府当局为有特殊学习困难的儿童所提供的评估服务的直接调查报告,其中曾表示会继而调查为这类学生提供的支持服务。由于考试是本港教育制度重要的一环,对年青人升学或就业都有莫大影响,申诉专员决定优先审研此范畴。
2. 因此,申诉专员在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九日宣布,根据《申诉专员条例》第7(1)(a)(ii)条主动展开直接调查,以审研:
中、小学为有特殊学习困难的学生就校内考试及评核所提供的特别安排;
教育当局(包括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前的教育统筹局(「教统局」)和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起的教育局)在提供这些特别安排上所担当的角色;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考评局」)为这些学生在参加公开考试方面提供的特别安排;
提供有关安排时下述各方的协调情况-
(i) 教育局、学校与考评局之间;以及
(ii) 政府与志愿机构之间;
提高家长、学生、教师及学校当局对这类特别安排的认知。
3. 除了研究教育局及考评局提供的文件外,我们也会见了一些家长,以及学校和志愿机构的人员。
特殊学习困难的定义
4. 总括而言,「特殊学习困难」是指有些儿童尽管智力正常,甚或较聪颖,在学习上却有某类显著障碍。虽然他们智力正常,并有充分机会接受教育,但在掌握语言文字技巧,以至其它基本技能上,往往有一定困难。这些技能包括:
(a) 聆听
(b) 说话
(c) 阅读
(d) 书写
(e) 数学
详细资料载于附录1。在是次调查中,最常接触到的特殊学习困难类型是阅读和书写问题。
需要特别安排的原因
5. 政府政策规定,须为有特殊学习困难及其它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考试时提供特别安排。平等机会委员会发出的「《残疾歧视条例》教育实务守则」订明,教育机构须为这些学生作合理的迁就。根据这项守则,提供特别安排属于「合理的迁就」。
6. 考试特别安排旨在消除特殊学习困难所引致的不利因素,但不涉及实际要测试的知识和技能,让这些学生能够与其它考生公平竞争。当中的先决条件是:
(a) 不会对其他考生造成不公;
(b) 不会影响评核的目标。
校内考试的特别安排
7. 教育局已发出下列指引:
(a) 「教师指引:认识及帮助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二零零一年);
(b) 「校内成绩评估指南」(二零零二年);以及
(c) 「普通学校内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的评估原则及策略」(二零零四年)。
8. 教育局认为,校内测验和考试的特别安排是「有特殊教育需要(包括特殊学习困难)的学生的校本支持措施的一部分」。校方须参照该局的指引,以及教育心理学家等专业人士的意见,根据学生的特殊学习困难程度提供确切的安排。教育局认为,校方应负责提供此类安排。假如家长与校方未能达成共识,可联络该局求助。
9. 校内考试的特别安排可包括:
(a) 延长考试时间;
(b) 加阔答题纸的行距,方便学生书写答案;
(c) 放大试卷的字体;
(d) 为学生读出非语文科目的试题;
(e) 准许学生在另派监考员的特别课室应试;
(f) 另类答题方式(例如口头作答,或把答案圈出);
(g) 使用计算机进行文字处理;以及
(h) 在有监考员监督的情况下稍作休息。
10. 在是次调查过程中,教育局已引入改善措施如下:
(a) 重新编排关于有特殊学习困难的师资培训课程,在融合教育五年专业发展计划内包括90小时的进阶课程和60小时的主题培训课程;以及
(b) 在二零零七/零八学年引进「香港初中学生读写障碍测试」。
公开考试的特别安排
程序
11. 有特殊学习困难的考生可在下列两个时段,向考评局申请在公开考试时提供特别安排:
在中四及中六学年开始的九月或十月(「提早递交申请」);或
在中五或中七学年开始的九月或十月(「第二阶段申请」)。
12. 有特殊学习困难的考生在递交申请时必须:
(a) 填妥申请表格;
(b) 夹附由合资格心理学家及校长签署的评估报告表格,并必须连同下列文件证明考生的需要─
考生就读的学校曾作特别安排的记录;
最近期的心理评估报告。
13. 在本署调查的期间,考评局落实了下列改善措施:
(a) 澄清了有关「合资格心理学家」的资历要求,包括「曾接受专业实务训练的敎育或临床心理学家」;
(b) 进一步注明「最近期的心理评估报告」必须是在「参加公开考试前三年内取得」;
(c) 修订了评估报告表格,其中一项主要修订是要求签署表格的心理学家确定考生有特殊学习困难,需要当局在公开考试时提供特别安排;
(d) 澄清了对心理评估报告的要求,包括就考生是否有特殊学习困难作出结论,以及就所需的特别安排种类提出建议;
14. 一般而言,申请会依三个步骤处理:
考评局秘书处职员审核每份申请是否已夹附齐备资料及证明文件;
评审小组考虑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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