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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创新专项资金项目-中山政府
协同创新专项资金项目
1. 市级协同创新中心认定资助
2. 市级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建设资助
3. 市级协同创新中心运营补助
4. 协同创新业务拓展
5. 协同创新课题研究
负责科室:产学研结合科
联系电话 市级协同创新中心认定资助
支持对象 获得认定的市级协同创新中心。 支持内容 支持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或产业共性需求,整合互补性资源的多方参与、多资源集成的创新组织开展协同合作。
协同创新中心按其功能定位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面向战略新兴产业培育的研发型协同创新中心。指由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牵头或政府主导,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前沿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目标,为促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带动产业结构调整,提供公共创新服务和产业技术引领的创新平台或组织。
2. 面向特色优势产业创新的服务型协同创新中心。指高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等创新主体,面向我市专业镇、特色产业集群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共性需求,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协同开展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技术咨询、人才培养、信息服务等产业创新服务的公共创新平台或组织。
3. 面向产业核心力提升的企业协同创新中心。指由行业骨干企业牵头,围绕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需求,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整合产业链创新资源,深度协同高校、科研院所和研发机构建设的高水平协同创新平台。 支持强度 认定资助50万元。其中,企业协同创新中心以事后补助方式支持。 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按申报类型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1. 研发型协同创新中心
(1)由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牵头申报,有高校院所或科研机构参与,具有开放性、资源共享的特征。
(2)研究领域明确,目标清晰,面向我市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科研创新服务。
(3)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和团队,总人数10人以上(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用于协同创新中心的仪器设备总值300万元以上。
(4)各申报单位分工明确,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方案和协同合作机制。
2. 服务型协同创新中心
(1)由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联合2家(含)以上创新主体或机构共同申报,具有开放性、资源共享的特征。
(2)服务定位明确,目标清晰,能为我市特色、优势产业创新发展和中小微企业创新需求提供公共创新服务。
(3)有结构合理的管理和服务团队,总人数10人以上;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
(4)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备,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用于协同创新中心的仪器设备总值200万元以上。
(5)优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共建的项目。
3. 企业型协同创新中心
(1)由我市企业牵头,联合2家(含)以上国内外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共同申报。
(2)主申报单位为我市行业骨干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授权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3件(含)以上。
(3)主申报单位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上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者超过1000万元。
(4)主申报单位已积累较为丰富的产学研合作经验:曾与2家(含)以上高校院所开展合作并已取得良好的合作成效,联合实施各类科技项目5项(含)以上,具有良好的行业示范性。
(5)协同创新中心应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300万以上。
(6)协同创新中心须具有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总人数不少于10人。
(7)优先支持省部产学研创新联盟、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和企业科技特派员参与项目。 申报材料
(一式份网上申报—网上提交镇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市科技局受理—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市级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建设资助
支持对象 获得认定的市校或镇(区)校共建的研发型或服务型协同创新中心。 支持强度 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等)50%的比例给予支持,其中,研发型协同创新中心最高资助1000万元,服务型协同创新中心最高资助500万元。 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的市校或镇(区)校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按申报类型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1. 研发型协同创新中心
(1)由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牵头申报,有高校院所或科研机构参与,具有开放性、资源共享的特征。
(2)研究领域明确,目标清晰,面向我市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科研创新服务。
(3)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和团队,总人数10人以上(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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