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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清单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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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清单汇总

(四)宁夏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权利清单(行政征收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层级 公开范围 征收、返还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1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与返还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53号政府令)第三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宁财(综)发[2008]489号) 第六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向当地墙改办公室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管理办法》(宁建发〔2014〕167号) 第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使用了取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墙体材料,在工程竣工备案后,可按本办法规定返还已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属地行使 向社会公开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宁财(综)发[2008]489号)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0 元(以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分工业与民用建筑)。 2、《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管理办法》(宁建发〔2014〕167号) 第三条 建筑工程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经认定的鼓励发展类(推广应用类)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所缴纳的专项基金全额返还。使用经认定的一般发展类(限制使用类)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按专项基金征收额的50%返还。 (七)行政职权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层级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1 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评定、自治区住宅产业化基地评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 六、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宅产业的现状,确定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目标和工作步骤,统筹规划、明确重点、集中力量、分步实施。 (二)促进科研单位、生产企业、开发企业组成联合体,选择对提高住宅综合性能起关键作用的项目,集中力量开发攻关,并进行单项或综合性试点,以带动和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全面实施。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 三、重点任务 (八)推动建筑工业化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建立促进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丰富标准件的种类,提高通用性和可置换性。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150号) 四、产业化基地的申报、批准与管理 (三)申报单位应填写《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申报表》、编制《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可行性报告》。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五)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会同申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实地考察,并对《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报建设部批准。 (七)对批准实施的产业化基地,由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会同所在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并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 四、促进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 自治区级行使 向社会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对评定的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企业征收10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层级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十六)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结构体系、建筑设计、部品构件配件生产、施工、主体装修集成等方面的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鼓励各地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激励政策,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和科研等单位建立产业联盟。 【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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