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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兼任助理投保全民健康保险事宜会议议程
研商「大專校院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
(草案)」會議紀錄
時間:103年7月8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
地點:教育部216會議室 (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2樓)
主席:黃司長雯玲
出席人員:如簽到單 記錄:陳蓉慧
壹、主席致詞(略)
貳、業務報告:
一、本部爲研商解決大學兼任助理之定位與相關權益保障,業於本(103)年1月至3月間計召開3次工作小組會議就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分際、學校與兼任助理間視為勞僱關係之衝擊影響等進行討論,並研擬「大專校院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草案)。
二、另為聽取學生、工會及大專校院協(進)會就處理原則之意見,業於本(103)年4月23日召開研商「大專校院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草案)」會議,邀請學生與工會代表、專家學者及勞動部等部會代表就前開原則進行討論,以利後續處理;6月6日與高教團體(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等)就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等議題進行座談。
三、為使前開處理原則得以解決學校與學生間就兼任助理之相關爭議,於4月25日召開研商「大學兼任助理定位、權益保障及配套措施」會議,就學生兼任助理均視為勞僱關係之衝擊影響(如附件1)進行研商,並請各協(進)會協調所屬會員學校就下列事項配合蒐集意見:
(一)就處理原則草案對學校的衝擊影響進行評估。
(二)請各校前開處理原則草案預先規劃相關配套措施(詳如處理原則第5點~第11點)及處理機制。
(三)對於學習關係之助理可能面對的危險擬定相關保障措施。
(四)請各校就下列事項與學生溝通,妥適說明對校內之衝擊,並廣泛蒐集學生意見報部:
1.就學生兼任助理是否有與學習無關之內涵及相關建議等調查了解。
2.學生對於處理原則之修正意見及具體建議。
3.對學校未來採取配套措施之意見。
四、另工會已就前開處理原則(草案)提出對案,且各協(進)會業廣泛蒐集學校及學生意見,並於6月上旬函報本部,為使前開處理原則草案得以解決學校與學生間就兼任助理之相關爭議,並期教學、研究、學生學習及勞動權益保障取得平衡,爰本部業於6月18日第4次工作小組會議研商前開處理原則及後續配合事項,並取得初步共識,為聽取學生及工會代表就處理原則之意見,以落實學生權益保障,爰召開本次會議。
參、討論事項:
案 由:有關「大專校院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草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為釐清大專校院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分際,並保障其學習與勞動權益,爰擬具「大專校院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草案,其研擬方向,摘要如次:
(一)學生兼任助理,包括兼任研究助理、兼任教學助理、兼任研究計畫臨時工等。
(二)定位學生兼任助理於學習與勞動分際;其中學習範疇係參酌前勞委會102年9月2日勞職管字第1020074118號函中,有關「課程學習」範疇或「服務學習」範疇。非屬學習範疇,兼任助理僅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並具從屬關係者,屬勞動契約關係。
(三)於學習關係及勞動契約關係下,學校分別應有之作為。
(四)學校應訂定校內保障兼任助理學習及勞動權益之處理原則,並廣徵校內各類兼任助理及教師之意見,且於學校章則規定津貼或工資給付範疇及事項。
(五)學校就學生兼任各類助理之爭議處理,應建立申訴平台及爭議處理機制,並應有學生代表參與,其相關審議決定應有法律專家學者之參與。
二、學生與工會代表對於大學兼任助理定位及處理原則草案之意見摘要如次:
(一)學習與勞動之分際應以勞僱關係為原則,學習關係為例外,且學習關係應從嚴定義。
(二)以畢業條件為區分,兼任助理工作將成為義務。
(三)研究生獎助金已多年未調整,學生實際領取報酬低於98元/小時。
(四)處理原則應納入工時保障,並對於工時及薪資建立監督機制。
(五)應正視實驗室工安問題,就職業災害投保。
(六)兼任助理被指派工作與學習無關,而是協助處理教師私人事務。
三、工會就前開處理原則(草案)提出對案,就工會所提大專校院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對案版與原訂處理原則(草案)之主要差異,說明如下:
(一)原訂處理原則(草案)係釐清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分際所為行政指導,旨在引導學校保障學生兼任助理之學習及勞動權益;工會版本明定學生兼任助理係指具有勞僱關係之勞工,並強調實質認定從屬性。
(二)原訂處理原則(草案)明定學生兼任助理,包括兼任研究助理、兼任教學助理、兼任研究計畫臨時工等。工會版本尚包括工讀生及其他不限名稱之相類似助理工作者。
(三)原訂處理原則(草案)就學習範疇所定課程或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係學校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授權自主規範,包括實習課程、田野調查課程、實驗研究或其他學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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