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兼任助理投保全民健康保险事宜会议议程-中台科技大学研究发展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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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兼任助理投保全民健康保险事宜会议议程-中台科技大学研究发展处

研商大專校院兼任助理定位及權益事宜會議紀錄 時間:102年12月23日(星期一)下午4時30分 地點:教育部5樓禮堂(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主席:陳政務次長德華 出席人員:如簽到單 記錄:陳蓉慧 壹、主席致詞(略) 貳、業務報告: 一、有關兼任助理之相關權益保障(包括是否納健保),取決學生擔任兼任助理與學校或教師間是否認定為勞僱關係,爰勞委會前於102年7月4日召開「學校兼任助理勞務型態及契約關係研商會議」,針對學校與兼任助理是否為僱傭關係,僅重申需依個案認定。另本部於102年7月針對大專校院就兼任助理投保健保問題進行意見調查,並於9月6日邀集專家學者、學校及高教產業工會代表等進行研商,結論略以: (一)學生兼任助理是否納入健保,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供大專校院明確認定兼任助理聘僱關係操作型定義,以利學校依循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對84年間所發布「每週工作時數滿12小時以上(含12小時),視為專任員工」解釋函進行檢討時,一併考量大學校院作為研究、教學場所之特性。 (三)本部將函請學校協助對於無眷可依之特殊境遇學生,基於照顧學生立場,協助其投保全民健康保險。 (四)本部就學生兼任助理之型態及其工作內容進行調查,於彙整相關意見後,再就相關問題再次召開會議,以尋求共識,俾保障學生權益。 二、勞委會復於102年12月8日召開「大專院校學生勞動權益暨法律關係」研討會,與會專家學者、學生及學校代表對於學校與學生兼助理間之法律關係業進行充分溝通與對話,各方均期望能基於保障學生權益之前提,建立學校、學生與勞政單位之溝通協調平臺,期使大學教學、研究、學生學習及勞動權益保障取得平衡。 三、為釐清相關問題並尋求解決,本部依前開會議結論,於102年10月請各協(進)會協助就學生兼任之型態及其工作內容進行調查,以102年3月~6月為調查期間,162所大專校院中計125所填復調查表,針對調查結果及綜整前述會議相關決議,爰召開本次會議尋求共識。 參、討論事項: 案 由:有關大專校院兼任助理定位及權益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ㄧ、經調查大學學生兼任之樣態與工作內容(詳附件),摘要如次: (ㄧ)兼任樣態與工作內容: 1.研究助理:學生在教師指導下,協助相關研究調查、實驗、搜集與整理資料及報告撰寫。 2.教學助理:在授課教師指導下,於課前、課中、課後從事與教學活動相關之學習與協助。 3.研究計畫臨時工:在教師督導下進行研究工作相關協助工作。 4.工讀生:協助學校相關單位或者計畫之行政庶務工作。 (二)獎助金支給及科目:每月3,000元至上萬元均有,工讀生則以時數計算;支給科目為人事費、業務費或獎助金等。 二、有關學生兼任助理是否確認為聘僱關係,學校、學生與工會、勞委會相關意見如下: (一)大專校院: 1.針對前述學生兼任之工作樣態中,大學認為兼任研究、教學助理及研究計畫臨時工係以學生身分參與研究計畫執行與教學訓練,俾使學生具備未來擔任教師、研究人員等相關能力,為大學教育教學與研究能力之養成,其性質係屬教育學習之一環,與有對價之僱傭關係有別。 2.無論兼職時間之長短,大專院校均須為兼任助理辦理勞、健保及勞退手續並負擔保險費,除增加其用人成本外,為短期兼職人員負擔全時投保之責任,未盡合理。 3.相關費用將造成學校經費排擠效應,以致刪減學生參與研究計畫或從事部分工時(工讀)之機會,學生將失去校園內學習之機會。 (二)學生與工會: 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及國立臺灣大學工會學生訴求教學關係不可以排除勞僱關係,學生擔任各類兼任助理,均屬具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與對價之雇傭關係。 (三)勞委會: 1.依勞委會針對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籌組「國立臺灣大學工會」之訴願案觀之,其對僱傭關係有無之判定標準,向以「人格之從屬」、「勞務之從屬」、「勞務之對價」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為依據,針對工會發起人所提訴願,以兼任研究助理、教學助理與學校間,具有人格之從屬性及經濟上之從屬性,可認其間具有僱傭關係。 2.勞委會前於102年7月4日召開「學校兼任助理勞務型態及契約關係研商會議」,惟全面認定學校與兼任助理是否為僱傭關係,僅重申需依個案認定。 三、另關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國立臺灣大學工會核屬臺大對系爭3類人員與其否具法僱傭關係之爭執,尚非本件自未能據為本件仍有訴訟實益之依據 建議方向:本部支持學生學習權益及其他在學校一切法律保障的權益。考量教學與學習為校園核心活動,其他應為支持行為,在確保教學品質與保障學生權益的原則下,本部將請學校重新檢視本案兼任助理之內涵、配合教學、學習相關支持行為之必要性及合法性,以及學習與勞動的分際,並明定於學校規範中,以期教學、研究、學生學習及勞動權益保障取得平衡。 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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