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遗传服务简介-劳工及福利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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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遗传服务简介-劳工及福利局

附錄4.1 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服務簡介 英文簡稱: EETC 目標: 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主要為初生至兩歲的殘疾兒童而設,向他們提供早期介入服務,並特別重殘疾兒童的家庭成員的角色。這項服務是基於一個信念,就是幼童在家中能得到最好的照顧,而殘疾兒童的父母、監護人及家庭成員在適當的支援下,將可以接受、明白、照顧和訓練這些兒童。年齡介於兩歲至六歲的殘疾兒童,若沒有在同一時間內接受其他康復服務,也可接受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的服務,以協助他們日後融入主流教育。 服務範圍: 為殘疾兒童進行個別及小組形式的教育及訓練活動,以發展這些兒童的身心、肌能、與人溝通、自我照顧和認知的能力,以及個人和社交技巧。 為殘疾兒童的父母、監護人及家庭成員提供訓練、指導和輔導,並為他們解決情緒問題,以協助他們了解、管教及訓練家中的殘疾兒童。 設有玩具圖書館,供家長借用特別設計的玩具,在家中訓練殘疾子女。 編制*: 一間設有60個名額的標準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有以下標準編制 — 助理社會工作主任 1/2名 社會工作助理 1名 高級特殊幼兒工作員 1名 特殊幼兒工作員 2名 一級物理治療師 1/2名 一級職業治療師 1/2名 文書助理 1名 二級工人 1/2名 轉介途徑: 由醫務社工或家庭個案工作員轉介至學前弱能兒童中央轉介系統,或由母嬰健康院、兒童體能智力測驗中心或私人執業醫生,經上述工作員轉介至學前弱能兒童中央轉介系統。 取錄條件: 1. 初生至兩歲的幼兒,並評定為?— 肢體傷殘(包括腦麻痺); 智力遲緩; 視覺受損; 聽覺受損; 其他先天性異常(例如唐氏綜合症);或 發展遲緩。 2. 年齡介於2歲至5歲11個月的兒童,並評定為有以下情況和只需要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服務?— 綜合遲緩(包括言語遲緩); 輕微智力遲緩; 肢體傷殘兼行為上出現問題;或 雙親、監護人及家庭成員未能提供足夠的指導及訓練。 3. 年齡介於2歲至5歲11個月的兒童,而且正在輪候其他學前康復服務(例如特殊幼兒中心,以及兼收殘疾兒童的幼兒中心或幼稚園服務)。 註: * 有75/90個名額的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可按比例增加人手。 附錄4.2 特殊幼兒中心服務簡介 英文簡稱: SCCC 目標: 特殊幼兒中心向年齡介於2歲至5歲11個月的中度及嚴重殘疾兒童提供深入的訓練及照顧,使這些不適合參加普通幼兒中心或幼稚園的兼收弱能兒童計劃的兒童,能盡量發展他們的才能,為緊接的教育及發展奠下穩固的基礎。 設有住宿設施的特殊幼兒中心,採用協調方式協助殘疾兒童在訓練和生活兩方面互相配合。殘疾情況嚴重或複雜的兒童,如無法從特殊幼兒中心的日間服務或家庭獲得所需的照顧和治療,可接受特殊幼兒中心的住宿服務。設有住宿服務的特殊幼兒中心也照顧那些無家可歸、被遺棄、居住或家庭環境惡劣,但無法另覓居所的兒童。 服務範圍*: 向殘疾兒童提供配合他們的感覺、感知、肌能技巧和認知溝通,以及社交和自我照顧能力發展的訓練計劃,此外,也提供專職醫療服務,包括職業治療、物理治療及言語治療服務。 編制: 一間設有60個名額的標準特殊幼兒中心,有以下標準編制?— 助理社會工作主任 1名 高級特殊幼兒工作員 1名 特殊幼兒工作員 9名 言語治療師 1名 一級物理治療師 1名 一級職業治療師 1名 職業治療師助理 1名 登記護士 1名 文書助理 1名 司機 1名 炊事員 1名 二級工人 5名 轉介途徑: 由醫務社工或家庭個案工作員轉介至學前弱能兒童中央轉介系統,或由母嬰健康院、兒童體能智力測驗中心、私人執業醫生或學前康復服務中心,經上述工作員轉介至學前弱能兒童中央轉介系統。 取錄條件: A. 特殊幼兒中心的日間服務 年齡介於2歲至5歲11個月;以及 有下列一項或多項問題,但無須經常入院治療?— 中度或嚴重弱智; 中度或嚴重肢體傷殘; 失聰或嚴重至極度嚴重聽覺受損;以及 失明或嚴重視覺受損。 B. 特殊幼兒中心的住宿服務 無家可歸、被遺棄或受社會福利署署長監管; 家人無法照顧和提供正確訓練,但無須入院治療; 有學習困難或嚴重感官肌能損失、嚴重神經系統損傷或功能失常、嚴重情緒或行為失常,或嚴重溝通困難的兒童;這些兒童必須接受一致性和持續性的教育; 家長無法在家中提供該兒童所需的長期照顧,或無法在不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或家中其他兒童的利益下提供該等照顧;或 社交能力差或與家庭關係破裂而加深或造成學習困難的兒童。 註: * 特殊幼兒中心會為有自閉症徵狀的兒童提供特別服務,以協助他們參與日常活動。 附錄4.3 幼兒中心兼收弱能兒童計劃服務簡介 英文簡稱: ICCC 目標: 幼兒中心兼收弱能兒童計劃為年齡介於2歲至6歲以下的輕度殘疾兒童提供訓練及照顧,使這些兒童日後有更大的機會融入主流教育。 服務範圍: 每間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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