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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监察单用途储值支付工具的发行人的工
CB(1)656/14-15(10)
《2015 年結算及交收系統(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政府就 2015 年 3 月 2 日會議上
所作討論的跟進事項的回應
在 2015 年 3 月 2 日舉行的會議上,委員要求政府
就若干事宜提供資料。本文件載述有關資料。
I. 儲值支付工具及零售支付系統的擬議監管制度
(a) 界定某種儲值支付工具屬多用途或單用途的準則,以
及監察單用途儲值支付工具的發行人的工作(當發行人
擴展業務至其他新業務時,監管制度如何能作出監
管) 。
2. 建議加入《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1 ( 「條例」) 的
擬議第 2A 部( 《2015 年結算及交收系統(修訂)條例草案》
( 「《條例草案》」)第 17 條)所載的擬議發牌制度會涵蓋實體
及非實體形式的多用途儲值支付工具,我們建議維持單用途
儲值支付工具不受規管,這與現行《銀行業條例》下的「多
用途儲值卡」制度及相若司法管轄區的做法一致。
3. 儲值支付工具的定義載於擬議第 2A 條( 《條例草
案》第 6 條) 。其中的第(4)款定明擬議監管制度不涵蓋單用
途儲值支付工具( 即指該支付工具只可用以支付有關發行人
提供的貨品或服務) 。單用途儲值支付工具實際上是服務供應
商與使用者之間就特定貨品或服務的雙邊預付合約安排2 。基
於單用途儲值支付工具的雙邊性質及規模,單用途儲值支付
工具的「貨幣性」極低,並不對香港的支付及金融系統構成
重大風險。這建議豁免與英國、新加坡及澳洲等相若司法管
轄區的慣常做法一致。
1 根據《條例草案》第 4 條,我們建議在《條例草案》獲通過後,條例的
簡稱修訂為《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以便更充分反映該條例
的目的。
2 單用途儲值支付工具的常見例子包括連鎖咖啡店發出的儲值卡、百貨公
司發出的預付禮券或禮品卡、餅店卡、或其他「封閉式」儲值卡計劃(發
行人同時為有關貨品及服務的供應商) 。
4. 擬議第 8B 條 ( 《條例草案》第17 條)規定任何人
在未獲金融管理專員批給牌照的情況下,不得在香港發行或
促使發行儲值支付工具。未獲牌照授權而發行或促進發行儲
值支付工具屬刑事罪行。換言之,發行人如打算將其儲值支
付工具業務由單用途擴展至多用途,必須根據擬議第 8E 條
申領牌照。待《條例草案》通過後,金融管理專員將會持續
監察市場發展。擬議第 3A 部 ( 《條例草案》第29 條) 載有
條文賦予金融管理專員權力,在有合理因由相信有人可能已
犯條例所訂罪行的情況下展開調查。
(b) 界定於香港境外運作的儲值支付工具是否向香港公眾
招攬業務的準則,尤其當有關的儲值支付工具本身並
無積極宣傳其業務,或聲稱只是無意地吸引到香港消
費者使用其服務。
5. 正如上文提及,擬議第 8B 條規定除非屬單用途儲
值支付工具或獲豁免支付工具(見擬議第 2A 部第 8 分部及擬
議附表 8) ,否則任何人士如要發行儲值支付工具,必須持有
牌照。就此而言,發牌制度基本上是規管在香港發行任何儲
值支付工具。擬議第 8ZZZJ 條( 《條例草案》第17 條) 禁止任
何人發布關乎在《條例草案》下只可根據牌照發行的儲值支
付工具的廣告,除非該廣告關乎某持牌人發行該工具,而該
廣告清楚述明有關的牌照號碼。《條例草案》並無禁止任何
實體在香港境外發行任何儲值支付工具。
6. 我們建議在條例第 2 條加入「發行」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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