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监察单用途储值支付工具的发行人的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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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监察单用途储值支付工具的发行人的工

CB(1)656/14-15(10) 《2015 年結算及交收系統(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政府就 2015 年 3 月 2 日會議上 所作討論的跟進事項的回應 在 2015 年 3 月 2 日舉行的會議上,委員要求政府 就若干事宜提供資料。本文件載述有關資料。 I. 儲值支付工具及零售支付系統的擬議監管制度 (a) 界定某種儲值支付工具屬多用途或單用途的準則,以 及監察單用途儲值支付工具的發行人的工作(當發行人 擴展業務至其他新業務時,監管制度如何能作出監 管) 。 2. 建議加入《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1 ( 「條例」) 的 擬議第 2A 部( 《2015 年結算及交收系統(修訂)條例草案》 ( 「《條例草案》」)第 17 條)所載的擬議發牌制度會涵蓋實體 及非實體形式的多用途儲值支付工具,我們建議維持單用途 儲值支付工具不受規管,這與現行《銀行業條例》下的「多 用途儲值卡」制度及相若司法管轄區的做法一致。 3. 儲值支付工具的定義載於擬議第 2A 條( 《條例草 案》第 6 條) 。其中的第(4)款定明擬議監管制度不涵蓋單用 途儲值支付工具( 即指該支付工具只可用以支付有關發行人 提供的貨品或服務) 。單用途儲值支付工具實際上是服務供應 商與使用者之間就特定貨品或服務的雙邊預付合約安排2 。基 於單用途儲值支付工具的雙邊性質及規模,單用途儲值支付 工具的「貨幣性」極低,並不對香港的支付及金融系統構成 重大風險。這建議豁免與英國、新加坡及澳洲等相若司法管 轄區的慣常做法一致。                                                         1 根據《條例草案》第 4 條,我們建議在《條例草案》獲通過後,條例的 簡稱修訂為《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以便更充分反映該條例 的目的。 2 單用途儲值支付工具的常見例子包括連鎖咖啡店發出的儲值卡、百貨公 司發出的預付禮券或禮品卡、餅店卡、或其他「封閉式」儲值卡計劃(發 行人同時為有關貨品及服務的供應商) 。 4. 擬議第 8B 條 ( 《條例草案》第17 條)規定任何人 在未獲金融管理專員批給牌照的情況下,不得在香港發行或 促使發行儲值支付工具。未獲牌照授權而發行或促進發行儲 值支付工具屬刑事罪行。換言之,發行人如打算將其儲值支 付工具業務由單用途擴展至多用途,必須根據擬議第 8E 條 申領牌照。待《條例草案》通過後,金融管理專員將會持續 監察市場發展。擬議第 3A 部 ( 《條例草案》第29 條) 載有 條文賦予金融管理專員權力,在有合理因由相信有人可能已 犯條例所訂罪行的情況下展開調查。 (b) 界定於香港境外運作的儲值支付工具是否向香港公眾 招攬業務的準則,尤其當有關的儲值支付工具本身並 無積極宣傳其業務,或聲稱只是無意地吸引到香港消 費者使用其服務。 5. 正如上文提及,擬議第 8B 條規定除非屬單用途儲 值支付工具或獲豁免支付工具(見擬議第 2A 部第 8 分部及擬 議附表 8) ,否則任何人士如要發行儲值支付工具,必須持有 牌照。就此而言,發牌制度基本上是規管在香港發行任何儲 值支付工具。擬議第 8ZZZJ 條( 《條例草案》第17 條) 禁止任 何人發布關乎在《條例草案》下只可根據牌照發行的儲值支 付工具的廣告,除非該廣告關乎某持牌人發行該工具,而該 廣告清楚述明有關的牌照號碼。《條例草案》並無禁止任何 實體在香港境外發行任何儲值支付工具。 6. 我們建議在條例第 2 條加入「發行」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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