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揭露信用风险场风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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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揭露信用风险场风险

信用卡及現金卡之信用轉換係數(CCF):規定於計算基準日,信用卡及現金卡持卡人已動用循環信用額度者,其尚未動用信用額度之信用風險轉換係數為50% 。 轉投資企業規定: (1)金融相關事業: 除已採合併資本適足率計算者外,應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中各扣除投資帳列金額之50% * * 我國 Basel II 推動現況及未來展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曾局長 國烈 95年7月15日 Basel II簡介 我國推動Basel II之現況 未來所面臨之挑戰 結語 Basel II簡介 安全及穩健是銀行管理或金融監理之重要目標。 國際清算銀行(BIS)結合10大工業國於1988年所發布之巴塞爾資本協定,可謂全球銀行業共同遵循之準則 資本協定之施行有助於強化國際銀行體系之健全,並建立國際銀行間公平競爭之基礎 1988年版之協定,主要內容為自有資本與信用風險資產之規定 自1990年起,由於金融創新及科技進步,銀行積極開發新種業務,使銀行資產暴露在市場風險之中 1996年版巴塞爾資本協定正式納入市場風險 隨著國際金融環境之改變,風險管理技術日趨成熟,建立一套更能真實反應銀行暴險之風管機制,以強化銀行經營安全及穩健,已為國際潮流及實際之所需 2004年定版協定即所謂新巴爾資本協定,正式納入作業風險,並增加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 Basel II 對於資本之規範,除提供標準法衡量各類風險外,另提供進階方法供銀行選擇,以強化經濟資本之概念,使銀行透過資本配置落實風險管理 Basel II簡介 Basel II introduce the concept of economic capital Basel II三大支柱架構 風險管理 PILLAR3 市場紀律 PILLAR1 最低資本要求 PILLAR2 監理審查 Basel II Structure Basel II Pillar I Pillar II Pillar III Market Risk Credit Risk Op. Risk SA FIRB AIRB IMA SA BIA SA(ASA) AMA Captial Adequacy General Disclosure Internal Management Risk Control Supervisory Review 我國推動Basel II之現況 本會自民國91年5月起與銀行公會共同成立「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共同研究小組」(簡稱共同研究小組),針對我國實施新協定所需建立之風險管理模型以及相關法規修正方向,進行研議討論。 我國因應 Basel II 之組織網 金管會 銀行公會 聯徵中心 共同研究小組 信用風險 標準法分組 信用風險 模型庫 整合資料 庫平台 信用風險 IRB分組 作業風險 分組 市場風險 分組 市場紀律與 資產證券化分組 監理審查 分組 施行準備─第一支柱 法規研擬 本會業已發布作業風險、信用風險及資產證券化等暫行版本,並配合修正市場風險計算內容,以作為銀行進行試算及提早準備之依據 考量銀行可能採行各類風險之進階方法,亦已完成作業風險及信用風險之業者自評檢查表及監理機關審查手冊 成立文字工作小組 本會已規劃邀請相關單位推薦代表,組成文字工作小組,以使草案文字能更加流暢通順、易於瞭解 進行試算─標準法量化影響評估 根據全體本國銀行(47家)第三次量化影響評估(基準日:94年6月30日),試算標準法結果: 1.降低者31家,提高者16家,平均資本 適足率由11.77%降為11.42 %,減少 0.35個百分點 2.增提作業風險估計約降1%,併入信用 風險之影響後,與預期結果相近 進行試算─IRB法量化影響評估 根據全體本國銀行(11家)第三次量化影響評估(基準日:94年6月30日),試算IRB法結果: 1.11家完成FIRB法比率計算之銀行,平均資本適足 率由標準法之11.84﹪降為9.76%,下降2.08個百 分點;惟各銀行採行IRB法後之資本適足率變化 情形差距極大 2.與國際先進銀行採行內部評等法可產生大幅資本 節省效果有明顯不同 我國實施 Basel II 之規劃 預定96年起如期實施信用風險標準法及FIRB法 將視銀行準備因應情形給予合理之調整因應期間 鼓勵銀行採用進階之計提方法,但不強制銀行採行 如期實施─我國實施時程之考量 配合國際清算銀行之建議 考量各主要國家之實施時程 (例如歐盟、新加坡、香港、日本等國) 不存在延後實施之因素 (一些國家之延後實施主要係配合該國銀行之準備情形,本國銀行多數表示可如期準備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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