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综援/公共福利金计划下的居港规定及离港宽限的-社会福利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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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综援/公共福利金计划下的居港规定及离港宽限的-社会福利署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及公共福利金計劃 申請人須符合的居港規定及 在領款期間的離港寬限 前言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及公共福利金計劃是香港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支柱。綜援計劃的目的是向有需要的人士或家庭提供經濟援助,使他們的入息達到一定的水平,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公共福利金計劃設有高齡津貼和傷殘津貼,為高齡或嚴重殘疾人士每月提供現金津貼,以應付因年老或嚴重殘疾而引致的特別需要。 綜援及公共福利金申請人必須符合有關的資格準則,包括居港規定,才可獲得援助/津貼;接受援助/津貼人士在領款期間,須繼續在香港居住。 本小冊子的目的是說明這兩個計劃的申請人必須符合的居港規定,以及在領款期間的離港寬限。為使讀者易於明白,我們不僅列明有關的規定,還用「常見問題」的形式闡釋有關內容。如你有任何疑問,歡迎你向本署各區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查詢。 如你想知道其他有關綜援及公共福利金計劃的資料,請參閱綜援計劃及公共福利金計劃的小冊子,或瀏覽社會福利署(社署)的網頁(網址是.hk),或直接向就近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查詢。 各社會保障辦事處的地址及電話號碼載於綜援計劃及公共福利金計劃的小冊子,亦可向社署部門熱線服務查詢(2343 2255)。 綜援及公共福利金計劃的申請人須符合的居港規定 綜援計劃 申請人必須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 註: (1) 非法留港的人士,以及並非以定居原因獲准在香港居留的人士(例如輸入勞工和旅客),均不符合資格申請綜援。 (2) 在2004年1月1日前已成為香港居民的人士可獲豁免上述的居港規定。 (3) 18歲以下的香港居民可獲豁免上述的居港規定。 (4) 在特殊情況下,社署署長可考慮運用酌情權,向未符合居港規定的綜援申請人發放援助。 公共福利金計劃 申請人必須: (甲) 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及 (乙) 在緊接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在該年內如離港不超過56天,亦視為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註: (1) 非法留港的人士,以及並非以定居原因獲准在香港居留的人士(例如輸入勞工和旅客),均不符合資格申請公共福利金(包括高齡津貼及傷殘津貼)。 (2) 在2004年1月1日前已成為香港居民的人士可獲豁免上述(甲)項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的規定。 (3) 18歲以下的香港居民可獲豁免上述(甲)項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的規定及(乙)項在緊接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的規定。 (4) 在核實申請人是否符合在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時,如申請人在該段時間內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就學(只適用於傷殘津貼申請人)或從事有薪工作而又能提供文件予以證明,有關的離港日數可獲考慮豁免計算。又如申請人因病需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接受治療而又能提供足夠理由及文件證明其情況,社署署長可酌情考慮豁免計算有關的離港日數。 綜援及公共福利金計劃申請人在領取援助/津貼後的離港寬限 綜援計劃 綜援受助人在付款年度內(每年由7月1日起計算至翌年6月30日為一個付款年度)如離港不超過下列期限,其獲發的援助金額將不會受到影響: (甲) 60歲或以上或傷殘受助人的離港寬限期為每年180天; (乙) 其他類別受助人的離港寬限期為每年60天。受助人如因特殊理由須離港超過60天,社署署長可酌情考慮延長有關的離港寬限期至最多90天。 公共福利金計劃 公共福利金受惠人如在付款年度內居港不少於90天,則該年度可離港最多240天(適用於2005年10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付款年度)而不影響其領取津貼的資格。 如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內居港少於90天,他/她不會享有任何離港寬限,他/她只會獲發在居港期間的津貼。 註: 公共福利金計劃下所指的付款年度,是由申請人符合資格領取津貼的日期起計的每12個月(例如,申請人由2005年10月3日起領取津貼,其個案的第一個付款年度為2005年10月3日至2006年10月2日,而第二個付款年度為2006年10月3日至2007年10月2日)。 公共福利金計劃下每個付款年度的離港寬限,在2005年10月 付款年度開始日期至2005年9月30日的日數 x + 2005年10月1日至付款年度終止日期的日數 x = 全年離港寬限(以整數計) 180天 240天 365天 365天 (4) 如受惠人有需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就學(只適用於傷殘津貼受惠人)或從事有薪工作而又能提供文件予以證明,有關的離港日數可獲考慮豁免計算。 (5) 如受惠人因病需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就醫以致離港日數在一個付款年度內超過離港寬限,社署署長可酌情考慮豁免超出離港寬限的日數,但受惠人必須提供足夠理由和文件證明以及在該付款年度內在香港居住不少於90天。 常見問題 甲. 一般問題 問 (一) : 除要求綜援/公共福利金申請人申報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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