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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照顾设施-政制及内地事务局
文件第 CRF /2007 號
本文件旨在概述衞生福利及食物局以及社會福利署為兒童提供的社會福利服務的資料論壇
民政事務局
二零零年月
附件
兒童福利服務政策
政府一直以「兒童為重、家庭為本、社區為基礎」為主導原則,亦著重兒童在不同成長階段的需要及確保他們獲得適切的照顧和保護,
2. 現行綜援計劃體現優先照顧兒童需要的原則,為有需要家庭提供全面經濟援助。
3. 健全的綜援受助兒童每月可獲發的標準金額為1,295元至1,955元不等(視乎家庭中健全成員人數而定),較健全成人可獲發的標準金額高出130元至325元;殘疾兒童每月可獲發的標準金額則為2,265元至4,215元不等(視乎殘疾程度而定),較殘疾成人每月可獲發的標準金額高出495元至645元。
4. 除了標準金額外,綜援兒童亦可獲發特別津貼以應付其他特別需要,例如幼兒中心費用等支出。
5. 在學兒童更可獲得多項特別津貼,以支付他們的教育開支,包括:
學費(實際所需費用,或全日制幼稚園學費最高每月2,301元或半日制幼稚園學費最高每月1,379元);
膳食津貼每月195元,以津貼就讀全日制學校並需要在外進午膳的學生;
往返學校交通費和香港中學會考及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考試費的實際所需費用;以及
每學年的劃一津貼,由1,245元至3,810元不等,以支付不同就學階段的就學開支,包括課本、文具、校服和其他雜項開支。
6. 此外,殘疾的綜援受助兒童還可獲發其他的特別津貼以支付有關的開支,例如往返醫院或診所的交通費和復康及醫療用具等。
7. 截至2007年1月底,520?858綜援受助人中,107?000人為15歲以下兒童。
8. 為特別照顧和保護兒童,18歲以下的香港居民申請綜援時可獲豁免任何須先在港居住的規定。
綜合家庭服務
9. 現時全港各區共設有61間綜合家庭服務中心(中心),為有需要的市民(包括新來港定居的兒童、少數族裔人士及身體有殘疾的兒童)及其家人提供一系列的預防、支援和治療性福利服務。中心的社工著重兒童在不同成長階段的需要提供適切的支援服務包括輔導服務例如:幫助兒童建立自信和正確價值觀、提升他們應付問題及壓力的技巧等、活動轉介例如有需要的兒童至衛生署健康服務、轉介有情問題的兒童或有特別需要的人士接受臨床心理服務等
10. 對於有需要的少數族裔人士及其子女,中心會按照地區需要而安排各式小組和活動,增加他們對所處社區的認識,提升他們參與社區的能力,製造他們與社區共融交流的機會,旨在幫助他們盡早融入社區。
11. 為了防止問題惡化,綜合家庭服務中心還會採取主動,以外展手法接觸市民,亦會加強在地區上的伙伴關係,包括與其他政府部門(如母嬰健康院、房屋署、警方)、其他與家庭有關的服務單位(如診所、學校、青年、安老或康復服務單位、幼兒中心、幼稚園暨幼兒中心),以及社區組織(如區議會、家長教師會、義工小組、商業機構、宗教團體、居民組織)緊密聯繫和協作。透過伙伴及跨界別的合作,不但可建立更大的支援網,而且可擴闊接觸層面,使那些難以接觸的家庭也能受到關懷,及早識別問題和介入以保障兒童的福祉。
兒童身心全面發展服務
12. 兒童身心全面發展服務旨在及早識別和處理0至5歲幼童及其家人的各種需要。因應地區需要及人口特點,此項服務由2005年7月起在衞生署於深水埗、天水圍、屯門和將軍澳的母嬰健康院分階段推行。兒童身心全面發展服務建基於母嬰健康院、醫院管理局轄下醫院、社會福利署(社署)及非政府機構營辦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以及學前機構的現有服務,透過跨界別協作,及早識別高危孕婦、懷疑有產後抑鬱的母親、有心理社會需要的兒童及家庭,以及有健康、發展及行為問題的學前兒童,並及時為他們提供適切的支援服務。我們最近已完成檢討該項服務的試行情況,檢討結果顯示,試行計劃強化了各界別的協調和配合,令服務使用者獲取服務的比率提高及接受服務的程度提升。由於試行計劃的成果令人鼓舞,我們計劃分階段把兒童身心全面發展服務推展至全港各區,以及加強社會服務支援。
家庭支援計劃
13. 為了加強接觸亟需援助但不願接受服務的家庭,以便及早處理他們所面對的問題,我們已在2006-07年度增撥2,200萬元(以全年計為3,000萬元),在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綜合服務中心、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及精神科醫務社會服務部展開一項家庭支援計劃服務。我們希望藉着電話聯絡、家訪和其他外展服務,向這些有需要的家庭介紹並鼓勵他們接受各種支援服務。我們還會招募及培訓義工,包括那些因曾經歷類似困難和危機而使用過有關服務的人士,由義工主動接觸這些家庭,協助他們組成社區照顧和援助網絡,以期借助社區資源進一步推展自助互助的睦鄰關係。
幼兒照顧服務
14. 為協助一些家庭因父母外出工作或其他社會原因如長期病患、照顧家中長者等,而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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