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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工作规程课件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安管总站 李昉罡 安全监督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到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五十三条规定: “违法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 289 号)第四十六条 按照“问题导向”的原则,主要是在《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框架体系下,立足于解决当前存在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行政机关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实施监督的;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四)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背景 一、住建部分别于:2014年10月24日和2014年10月28日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153)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154) 二、2015年5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89 号) 简介 153主要内容: 1、施工安全监督层级关系; 2、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3、监督的内容和程序; 4、监督的权责; 5、监督的免责。 安全报监 制定监督计划 确定监督人员 过程监督 终止监督 监督告知会议 档案管理 154主要内容: 289主要内容: 1、明确监督权属; 2、各部门的联动; 3、监督的程序; 4、监督的记录; 5、事故的处理。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一共分为二十三条;(配套表格) 架构根据:154; 主要内容:一、结合重庆实际作了部分调整;二、增加了相应的配套表格;三、对一些不明确的地方重新作出定义。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解析: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办法。 解析: 建质[2014]154号原文内容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指导、考核。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也可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解析:本条明确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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