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第15章第五节 票据法(有补充内容).ppt

  1. 1、本文档共5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15章第五节 票据法(有补充内容)

第五节 票据法 一、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日期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劵。 特征: (1)票据时设权证劵,其签发旨在创设一种权利; (2)票据时要式证劵,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才能发生效力; (3)票据是无因证劵,票据有效作成后便于其赖以产生的原因关系相分离; (4)票据是文义证劵,其一切权利与义务都依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来确定。 (二)票据立法概述 (三)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之间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 (2)票据基础关系,是指作为产生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以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独立性 (1)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人主张其票据权利,以提示票据为必要,而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关系一般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 (2)买卖合同无效,不影响支票的效力;支票无效,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四)票据行为的要件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真实 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签章 ①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或者盖章 ②个人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 签章的具体规定 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签章的具体规定 ③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④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⑤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五)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的条件 (1)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2)代理人必须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 (3)代理人应当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 2、无权代理 ?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越权代理 ? ??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二、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出票取得: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2)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2)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保全 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文档评论(0)

dajuhyy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