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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工程建设程序法规(无2.2).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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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工程建设程序法规(无2.2)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法规;2.1 工程建设程序概述;3、我国工程建设程序的立法现状 ? 我国工程建设程序方面的法规主要有: ? 1978年的《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 ? 1982年的《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 ? 1983年的《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4年的《关于编制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通知》 1987年的《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8年的《关于大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问题的通知》 1994年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2004年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 ;4、工程建设程序的概念 工程建设程序,指的是一个建设项目从建设设想或者说建设意图的提出到项目的选择、评估、决策,到设计、施工,直到竣工投产、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工作次序。 简单的说,可以分为投资决策、建设实施和交付使用 三个大的阶段。世界各国关于建设程序阶段的划分大体类似。 需要注意: ①它是一个自然的、客观的过程。 ②它是国家通过法规规定的规范程序,必须遵守。;2.3 工程建设前期及准备阶段的内容; 工程准备: 是为勘察、设计、施工创造条件所做的建设现场、建设队伍、建设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1)规划:在规划区内建设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或者村镇规划的要求,其工程选址和布局,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村镇规划部门的同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要依法先后领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法的“选址意见书”、“城市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能进行征地、设计、施工等相关建设活动。;(2)征地:我国《土地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者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余土地都归国家所有。工程建设用地都必须通过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者划拨而获得;需要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的,也必须先由国家征用农民土地,然后再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a、通过国家出让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向国家支付出让金,并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书面出让合同。然后按合同规定的年限和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b、由国家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虽不向国家支付转 让金,但在城市要承担拆迁费,在农村和郊区要承担原土地使用者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标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土地审批权限: a、出让或征用耕地1千亩以上,其他土地2 千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 b、出让或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省、自治区批准; c、出让或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3)拆迁:在城市进行工程建设,一般都要对建设用地上的原有房屋和附属物进行拆迁。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都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签订拆迁协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依法给予补偿,并对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进行安置。对违章建筑,超越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被拆迁人和使用人,则不予补偿和安置。 (4)报建:建设项目批准立项之后,建设单位或其代理结构必须持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等资料,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凡未报建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项目的设计、施工任务。 (5)工程发包与承包:详见工程招投标部分。 ;2.4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及保修阶段的内容; 施工许可证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在批准之日期3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开工者,可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既不按期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期限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3)工程施工; (4)生产准备:是指工程临近结束时,为保证建设项目能及时投产使用而进行的准备活动。例如招工、培训、组织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2.4.2 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阶段的内容;(2)工程保修:《建筑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限内,承包单位要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承担保修与赔偿责任。具体规定见9章。 ;2.4.3 投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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