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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行政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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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行政法

; 行政法概念;;;;2、行政权的内容;(三)行政关系;;;内部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或称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二)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行政法律关系; 案例;;;;;行政主体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三、行政法律事实;(二)、分类;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后,因构成该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局部变化而发生的变化。;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原行政法律关系的终止或不复存在,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即权利义务的消灭。但其核心应是主体双方原有权利义务的消灭。;;行政法源的概念;我国的行政法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近年来,治安联防队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拒绝、阻碍治安联防队员执行任务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能否按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处理,各地曾多次向公安部反映和请示。最近,江西省公安厅又为此专门请示我司。我们认为,虽然治安联防工作目前还没有专门立法,但组建治安联防组织,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是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 今年二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1988年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关于继续加强群众性治安防范工作的请示》中,都对组建治安联防组织给予肯定。地方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据此组建的治安联防队,其治安联防队员在公安机关组织和领导下执行治安联防任务时,应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对拒绝、阻碍其执行公务,情节轻微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意见是否可行,请尽快告知为盼。1991年9月12日;公安部法制司: 你司送来的公法〔1991〕128号《关于治安联防队员在执行任务中受到不法侵害对侵害人能否按“妨碍公务”处理的函》已收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对治安联防工作目前尚无专门立法。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当中,都已明确:治安联防组织属于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因此,我们认为,治安联防队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侵害人构成哪种罪,就按哪种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宜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将“侵害正在执行任务的联防队员”作为一个量刑时的情节予以酌情考虑。;案 例 一;分歧意见;案 例 二;吴炳军及其他的治安员购买人身意外伤亡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同时吴炳军的工作隶属关系也一直得不到相关部门确认。结果,因公牺牲的吴炳军得不到任何保险赔偿和工亡抚恤。 为此,2005年至2006年,在吴炳军牺牲一年多时间里,他的家属先后走访了电白县公安局和沙琅镇政府。电白县公安局在一答复意见书中称:“吴炳军同志从1999年6月开始在电白县沙琅镇当治安联防队员,其工资待遇,由全镇筹集治安联防费中发放。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协助沙琅派出所开展治安巡逻防范工作。但其不是我电白县公安局的在编在册人员。”因此,吴炳军不能够享有该县公安局系统在编人员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抚恤金。 而吴炳军的家属则认为:电白县公安局没按规定购买有关保险,而吴炳军生前确是沙琅派出所的一名治安联防员,证件编号有沙琅镇派出所的工资条,这都证;明了吴炳军是与公安局系统产生了劳动聘用关系,而不是与沙琅镇政府产生的劳动关系。 于是,吴炳军的家属又找到沙琅镇政府,沙琅镇政府则表示:“我们没有与吴炳军签合同,吴炳军是与电白县公安局签的合同,你们还是找电白县公安局去。” 在这种情况下,电白县公安局向电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吴炳军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审理,电白县人民法院也以证据充分为由作出判决,认定吴炳军与电白县公安局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此,吴炳军的家属不服电白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以下事实:电白县公安局派出机构沙琅镇派出所向吴炳军发放了盖有沙琅派出所公章的工作证;吴炳军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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