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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产权视角的国外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及启示1
引用信息:本文原载于《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7 年第3 期第26-30 页
基于产权视角的国外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及启示1
李刚
(1.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流动站,北京 100142;2.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
究院,北京 101149)
摘要:由于资源禀赋、稀缺程度等自然因素,矿业存在资源租金。在国内外,矿产资源大多
归国家所有,因此,政府能够凭借所有权通过不同环节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取得资源租金,
但主要以开采环节的权益金为主。鉴于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
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权益,建议整合我国矿业权出让、矿业权占有和矿产资源开采环节税费制
度,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统筹矿山企业的总体负担,合理安排权益金的空间分布;充
分考虑地质规律和经济规律,避免矿业权出让的 “一刀切”;探索建立矿产品价格监测体系,
为矿产资源税费征收、政策制定等提供数据支撑。
关键词: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税费制度
中图分类号:F407.1;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16)12-0000-00
2016 年11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明确“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提出“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
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现有矿产资源税费研究都强调国内外
制度框架比较与借鉴,较少以产权为脉络进行全面考量。
对于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所有权处于核心和基础地位。而在国际法中,主权才是 “国家
法的基本宪法性原则”。通常情况下,国际法并不规定所有权或财产权制度。能源资源是公
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可能并不总是清晰的,其主要由国内法予以明确。因此,系统总结和借
鉴国外矿产资源产权及收益分配制度,有助于避免脱离国际规则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惯例,
推动我国尽快融入国际矿业全球治理体系,实现从矿业大国向矿业强国的转变。
1 矿产资源产权制度
1.1 产权分类
矿产资源产权主要包括矿产资源所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相关矿业权,其中,所有权
是基础和核心;矿业权是一个总称,各国具体授予矿业权人的权利类型各不相同。例如,西
1
收稿日期:2016-12-05;修回日期:2016-12-07
基金项目:2016 年探矿权采矿权综合调查监测与监管技术支撑项目 “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建设”
作者简介:李刚 (1982- ),男,河南省新乡市人,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应用经济学博士,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在站博士后,主要从事矿产资源财税制度方面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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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信息:本文原载于《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7 年第3 期第26-30 页
澳大利亚州的非油气矿业权包括预查许可、普查许可证、勘探许可证、黄金特别普查许可证、
采矿租约、普通租约、其它许可证、保留许可证;加拿大安大略省的矿业权主要包括普查许
可证、初级探矿权、采矿租约;美国西部十二州的矿业权主要包括初级探矿权、采矿租约。
根据各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虽然矿业权属于财产权,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属性,但侧重
点有所差异。例如,俄罗斯 《俄罗斯联邦地下资源法》仅仅规定了矿业权的排他性效力,并
没有赋予矿业权在私法上的独立财产权地位,更没有对当事人意识自治的认同和鼓励。因此,
矿业权并非民法物权,其更偏向公法属性。
1.2 所有权界定
在古典经济学中,土地泛指所有供给缺乏弹性的自然资源。由于矿产资源大多依附于土
地,土地所有者与地下矿产资源体现为地表权与地下权的关系。目前,世界各国矿产资源所
有权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地表权和地下权一体化模式。例如在美国,土地所有者拥有
绝对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拥有土地的地表权和地下权。由于美国的土地所有者包括联邦政
府、州政府、印第安部落和私人,因此,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属于不同的土地所有者。二是地
表权和地下权相分离模式。例如在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土地地表所有权与地下矿藏所有权相
分离,对土地的所有权并不代表对地下资源拥有所有权。无论土地属于国家还是私人所有,
大部分地下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
虽然大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主体具有唯一性,但在各国的管辖形态也有所差异,
大致可分为单一形态和共同管辖形态。其中,单一形态是指由中央或地方行使与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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