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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63号南达大楼11-12层

湖湖 北北 山山 河河 律律 师师 事事 务务 所所 湖湖 北北 山山 河河 律律 师师 事事 务务 所所 Hubei SH Law Firm 关于武汉关于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关于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八年年度股东大会八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二○○○○八年年度股东大会八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意字第90074 号) 页数页数 (Total Pages ):7 页 时间时间 (Date ):2009 年 3 月 18 日 页数页数 时间时间 致:致:武汉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致::武汉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细则》” )以及 《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等有关规定,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武汉人福高 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人福科技”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 本所执业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人福科技二○○八年年度股 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 的说明。本所已得到人福科技的如下保证:人福科技已向本所提供了出 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无任何虚假陈述、误导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签字盖 章均为真实,其副本文件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做如下声明: 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 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63 号南达大楼 11-12 层 11-12/F,Nanda Building,No.63 Xinhuaxia Road,Jianghan District,Wuhan China 电话 (Tel ):86-27 传真 (Fax ):86-27 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自行负 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 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按照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 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人福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 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人福科技引用之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在上述前提下,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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