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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修订-山西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
山西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2014年9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山西大学授予的博士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9个学科门类授予。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证书,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分配,均可按本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第四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第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一)论文应体现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二)论文应反映作者在本学科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三)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第六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程序导师审核→所在学科专业审核→研究生院审核→论文印刷→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学位论文四本→论文评阅→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答辩时间、地点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并领取答辩所需材料→组织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上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答辩材料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公示→学位授予→领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第七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一)博士研究生资格审查由研究生院负责。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的博士研究生需要提供如下材料:1、导师及研究生所在学科审核意见;2、成绩单;3、开题报告;4、中期考核表;5、在校期间科研成果目录;6、科研成果原件;7、学位论文(二)科研成果要求在校期间,理工科博士研究生必须在本学科统计源核心期刊发表三篇以上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系列学术论文,其中理科至少有一篇属于SCI核心期刊影响因子高区论文(一区和二区),或两篇属于SCI核心期刊论文,工科至少有一篇属于SCI核心期刊影响因子高区论文,或者一篇SCI核心期刊论文和一篇一级学科主学报(EI收录)的论文。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博士研究生必须在本学科《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CSSCI)》来源期刊至少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系列学术论文三篇,其中至少有一篇一A级,或两篇一B级。注:1.不包括书评、通讯、会议综述等非学术性文章,发表在杂志增刊的论文及国际会议论文。2.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山西大学,研究生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至少有一篇为研究生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3.校内主办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最多可计一篇。4.SCI扩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必须提供由国家一级科技查新单位出具的被SCI收录的检索证明。5.期刊级别执行我校科技处、社科处有关期刊认定的规定。6.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等同于发表一篇SCI核心期刊的论文,最多可计一篇。对不符合以上条件者,不得进行论文答辩。(三)研究生院对每篇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文字复制比超过一定比例的论文不得进入评阅程序,情节严重者取消申请学位资格。(四)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位:1.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2.在课程考试和论文检测中,弄虚作假,作弊或剽窃他人成果,影响恶劣者;3.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者。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三个月送同行专家评阅。第九条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匿名评阅,研究生院委托第三方机构遴选3-5位评阅专家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阅。评阅专家要求985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博士生导师担任。第十条 论文评阅前学位申请人应对学位论文的创新点和相关性进行说明。作为学位论文的有机组成部分,申请人应指出科研成果在学位论文中的具体章节。导师、学科带头人应就创新点和相关性说明签署意见。第十一条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内容包括:(一)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二)研究方法的可行性;(三)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水平情况;(四)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五)创新之处;(六)文献调研情况;(七)学术道德与论文写作;(八)不足之处及质询的问题;(九)论文是否达到博士研究生水平,是否同意答辩,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第十二条 论文评阅人对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的最后评阅意见分为:A.同意进行论文答辩;B.建议略微修改后进行论文答辩;C.论文需要做较大修改,本次不宜进行答辩;D.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第十三条专家最后评阅意见处理办法:1.若返回的评阅意见均为“A”,则可以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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