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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理体系

四、企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续) (三)对矿山企业的要求 1、矿山企业是否采用了科学的方法和 工艺,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2、矿山企业的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停止后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封场。 《固体废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   1、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 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 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第36条)   2、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 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 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36条) 四、企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续) (四)对工程施工单位废物处理要求   1、施工单位是否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 生的固体废物;   2、工程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对施工过 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固体废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 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46条) 四、企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续) (五)对废物转移的要求   1、企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是否向环保部 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2、转移危险废物是否经批准并填写危险 废物转移联单。 《固体废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   1、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 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 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 的,不得转移。(第23条) 2、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第59条) 四、企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续) (六)对进口废物的要求  1、是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 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2、是否进口了列入禁止进口目录中的固 体废物;   3、企业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 物是否经过批准。 《固体废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   1、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第24条)   2、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 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 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第25条) 四、企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续) (七)对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   1、企业是否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 输、处置场所及设施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 志;   2、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 费;   3、是否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 存;   4、是否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 存、运输、处置具有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 《固体废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   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 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 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52条)   2、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 危险废物排污费。(第56条)   3、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58条)   4、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 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第58条) 四、企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续)   5、是否在运输时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 运输工具上载运;   6、是否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 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 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   7、是否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擅自倾倒、 堆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   8、是否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在运输过 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造成了环境污染。 《固体废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续)   5、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 上载运。(第60条2款)   6、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 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 做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 用。(第61条)   7、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55条) 8、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 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的规定。(第60条) 四、企业对固体废物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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