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CPSC於96年12月7日公布中国制瑕疵商品讯息
主旨:預告訂定「商品事故通報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商品檢驗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
三、商品事故通報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標準檢驗局網站(網址:http://.tw)「必威体育精装版消息」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十五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五組。
(二)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三)電話:(02聯絡人:呂良智
(四)傳真:(02
(五)電子郵件:LC.LU@.tw。
商品事故通報辦法草案總說明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蒐集商品事故資訊,以作為進行後續處理措施之參考,俾保障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期藉由運用商品事故通報之方式,蒐集商品事故相關資訊,以有效掌握市售商品之安全性,並作為未來業務規劃之參考,爰修正商品檢驗法,增列商品事故通報之規定,並經總統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公布施行。為配合該法之修正,擬具「商品事故通報辦法」草案,計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為明確規範本辦法之適用範圍,爰就本法所稱商品發生事故加以定義。(第二條)。
三、為能迅速掌握商品事故,爰規定報驗義務人應通報之資料與通報時限(第三條)。
四、為瞭解商品事故所須通報資料無法獲得之原因,爰訂定報驗義務人須提供相關佐證文件進行敘明。另考量報驗義務人可能須更長之作業時間進行資訊蒐集或計畫擬定,爰訂定寬限方式以完成通報作業(第四條)。
五、為便利通報作業之進行,爰規定報驗義務人得以網際網路、傳真等方式通報。(第五條)。
六、為釐清商品事故通報之責任問題,爰規定報驗義務人應製作書面資料並留存通報時點等相關紀錄(第六條)。
七、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七條)。
商品事故通報辦法草案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法律授權依據。 第二條 本法所稱商品發生事故係指商品發生燃燒、爆裂或因使用商品造成消費者或第三人發生死亡、重傷害(需住院治療)、永久性殘疾或永久性傷害之事故。 為明確規範本辦法之適用範圍,爰就本法所稱商品發生事故加以定義。 第三條 報驗義務人應於獲知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載明下列通報資料,向標準檢驗局提出通報:
商品名稱、廠牌、型號、事故情形說明與事故原因初步判斷、已知消費者受害狀況、商品事故危害形式及通報者基本資料。
商品序號、產地、銷售地區、數量、銷售通路、獲知事故方式、擬訂採取之矯正措施,及其他有助於蒐集商品事故、提醒消費者注意或降低危害風險等之資訊。
前項第二款資料得於獲知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補齊。
報驗義務人傳出或寄出通報資料時間為本法所稱通報作業之時點,報驗義務人應於上述時限內完成通報作業。 為使本局能迅速掌握商品事故資訊,俾利進行後續處理措施,事故通報內容與通報時限之訂定,爰參考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 、英國商業、企業與管理改革部(BERR)、日本經濟產業省網站公布相關資料並考量我國國情與本局業務需求,訂定規定報驗義務人應通報之資料與通報時限。
為使本局先行掌握商品事故重要資訊,爰規範報驗義務人須於三個工作日內通報之資料,惟考量事故商品部分資訊可能因事故而無法獲得,或因事故原因初步判斷、矯正措施之擬定而無法於時限內通報,爰訂定十五個工作日內補齊之寬限條件。
為使報驗義務人瞭解本法所稱通報時點,及考量報驗義務人作業之時間,爰就「通報時點」加以定義。 第四條 報驗義務人若未能依前條規定提出通報資料,應檢附相關文件,以書面向標準檢驗局敘明無法通報之理由。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通報資料,報驗義務人若未能於規定時限內提出通報者,經標準檢驗局同意後,得於獲知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通報作業。 一、為使本局瞭解商品事故須通報資料無法獲得之原因,爰規範報驗義務人須提供相關佐證文件。
二、針對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部分通報資料,考量報驗義務人可能須以更長之作業時間進行資訊蒐集或計畫擬定,經參考先進國家網站公布相關資料並考量本局業務需求,爰訂定須經本局同意後,得於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通報作業之寬限方式。 第五條 報驗義務人通報方式得以網際網路、傳真或其他有助於資訊正確傳遞之方式為之。 考量報驗義務人地理位置遠近、資訊發達程度、企業規模條件等因素,為便利通報作業之進行,爰規定報驗義務人得以網際網路、傳真等方式通報。 第六條 報驗義務人應將獲知事故之時間與處理情形作成書面資料,並保留通報時點等相關紀錄留存備查。 為釐清商品事故通報之責任問題,爰規範報驗義務人應將獲知事故之時間與處理情形作成書面資料,並保留通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