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国际经济法主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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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际经济法主体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主体 一般主体 自然人 法人 国家 国际组织 特殊主体 跨国公司 自然人 一、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具备一般的法律能力 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不同国家不同规定——我国 法律能力的确定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依其属人法(一般情况) 特殊权利能力 依物之所在地法 契约准据法确定 行为能力:部分国家 依行为地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如间歇性精神病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精神健康的成年人 “视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外商投资企业法 我国的自然人不能作为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中方当事人。 《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中国自然人可以成为“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 准据法:指经过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即经冲突规范援用的实体法律。 冲突规范: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Eg: “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指明涉及不动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应受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支配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因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结果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法。 二、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 身份 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一个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取得方式:出生和入籍 ↓ 积极冲突:双重或多重国籍 消极冲突:无国籍 出生取得 采血统主义,即当事人以其父母的国籍为国籍 双系血统主义:自然人出生时,须其父母双方均为本国公民,其子女方取得本国国籍 单系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即自然人具有其出生地国的国籍 依英国法,凡出生在英国商船上的人,均为英国公民,而不论其出生时,该商船位于什么地方; 依美国法,在美国领海内的商船上出生的人,取得美国国籍。 如果新生儿的父母不是英国或美国公民,其国籍国采血统主义,则他还同时具有父母的共同国籍 如果其父母的国籍不一致,则还可能出现四重国籍。 入籍/加入取得 国内法上的原因:如归化(入籍),即当事人自愿申请取得某国国籍,或由于婚姻、收养而取得一国国籍 国际法上的原因:如领土变更(领土割让,国家合并)会导致该项变更所涉领土上的居民的国籍发生变更。 如一国规定,本国妇女与他国公民结婚的,当然丧失内国国籍;而其夫方的法律规定,外国妇女与本国男子结婚,并不当然取得夫方国籍,则该妇女就成为无国籍人。如果双方规定相反,则该妇女就具有双重国籍。 其一为内国国籍时:内国国籍优先 都为外国国籍时 多:以与其有最密切联系国法 少:取得在先、后or 当事人惯常居所或住所地的国籍优先 地位 即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依内国法或有关的条约决定 民事权利方面:国民待遇 经济领域:予以限制 如最惠国待遇、不歧视待遇、优惠待遇(吸引外资)…… 法 人 一、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具备一般的法律能力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具有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二、法人的国籍和地位 国籍 成立地说:即法人登记国 住所地说:即法人管理中心地所在国 控制说: or 资本控制说 or 成员国籍说即以控制法人资本的成员的国籍来确定 复合标准说:以住所地和成立地作为复合标准来确定法人国籍 地位:即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须经过内国的承认 承认的方式有 ①一般许可制:办理登记或注册手续 ②特别许可制:经内国行政机关的审批 ③相互承认制:依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相互予以承认,不必经过特别认可或办理有关手续 限制: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国 家 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国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是以两重身份出现的 主权者 处于平等地位的主权者:当国家间进行国际经济交往时 处于支配地位的主权者:当一国依其公法上的权限对跨国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时 民事主体(非主权者) 当国家以自己的名义依私法原则与另一国的国民进行经济交往时,与对方处于平等地位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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