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的帐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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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的帐务处理

关于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的帐务处理 2011-10-27 09:44 来源:未知 作者:??? 已有 145 人关注 问:A公司与B公司均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如果A公司与B公司用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B公司注销,A公司保留,请问A、B公司应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另外是先进行工商注销再进行税务清算,还是先进行税务清算再进行工商注销,如果想合理避税在资料的准备上应该注意些什么 回复: 1、具体账务处理详细讲解请参阅《会计准则--企业合并》一章。合并方账务处理: 借:货币资金 存货 应收账款 长期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等 贷:短期借款 应付账款 其他应付款 股本 资本公积 2、应先进行税务清算在进行工商注销。 3、贵公司如果采用一般重组方式进行吸收合并,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企业发生一般方式下的合并,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合并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如果采用特殊方式吸收合并,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特殊方式下吸收合并比较节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企业重组业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采取申请确认的,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市)的,主导方省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   省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知主导方。   第十七条 企业重组主导方,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债务重组为债务人;   (二)股权收购为股权转让方;   (三)资产收购为资产转让方;   (四)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   (五)分立为被分立的企业或存续企业。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重组业务,按照《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要求,企业在备案或提交确认申请时,应从以下方面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一)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   (二)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   (三)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   (四)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   (五)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   (六)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第十九条 《通知》第五条第(三)和第(五)项所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   第二十条 《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第二十一条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同一控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权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参与合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拥有决定控制权的投资者群体。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连续12个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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