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保华劳动法公开课ppt电子讲义---劳动合同法二审稿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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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保华劳动法公开课ppt电子讲义---劳动合同法二审稿分析

劳动合同法继70年代末知青返城、90年代国企工人下岗浪潮后,中国现在正面临以高校毕业生、城镇新增劳动力、农村转移劳动力为主的第三次就业高峰,据预测2006年劳动力供大于求达1400万人,“十一五”期间可能新增四五千万劳动力,就业形势空前严峻。社会各界已经形成群策群力共同应对第三次就业高峰的共识。在这个关键时期劳动立法本应以促进最底层的城乡无业、失业和半失业人员阶层就业为首要目标,但在劳动合同法的起草中却出现了一种不和谐的声音。如果劳动合同法作了错误的制度设计,无疑会让本以严峻的就业形势雪上加霜。《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审稿现在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开始了由“天上”到“地下”、由“理想”到“现实”的转变。二审稿由追求“高标准” 转向“广覆盖”,注意到要把底层劳动者纳入保护范围,这次把原来游离于劳动法以外的事业单位劳动者、非全日制劳动者纳入新法保护为一大亮点。在竞业限制、服务期等涉及中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问题上,二审稿舍弃了一审稿中一些不切实际的高标准,改为主要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实行契约保护。总体上看,草案的保护重心在向下层劳动者转移。二审稿推行无固定期限合同、限制解雇裁员、约束企业管理、加大行政干预等,这些规定如果实施,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铁饭碗、铁交椅、铁工资”的回归,加重就业压力。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合同二审稿固定期限合同“铁饭碗、铁交椅、铁工资”“三铁”“铁铁”“铁交椅、铁饭碗、铁工资”劳动关系凝固化,。农村有1.5亿富余劳动力,这些人都要吃饭、工作,可能导致所有努力付诸东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 董保华 对于劳动合同法二审稿,我们认为以下条款存在问题,建议作出修改: 草案条款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发给劳动者。 建议改为: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用人单位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发给劳动者。 修改理由 1、与《公司法》抵触。《公司法》于2005年10月27日经十届人大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6年1月1日实施,第18条第3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草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与其抵触。在《公司法》没有修改计划的情况下,不应该改变刚刚制定的法律,否则同一届人大常委会制订的同位阶法律不一致将不利于法律实施,也有损立法严肃性。 2、和草案第50条完全重复。第50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3、草案混淆了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的法律性质和调整层次。平等协商适用于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调整中观层次上的集体劳动关系,平等协商保障了劳动者用手投票的权利;微观层次上则由劳动合同调整个别劳动关系,当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管理无法接受时可以“用脚投票”;规章制度制订属于用人单位权利,不应予以剥夺。草案可以规定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而不应把平等协商滥用于各个层次上不同的劳动法律关系。 草案条款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办理用工手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议改为: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向公共职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修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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