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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主要内容 一、颁布实施时间 二、新法特点 三、八大亮点 四、新旧不同(餐饮) 主要内容 1、食品生产经营 2、食品检验 3、监督管理 4、法律责任 一、颁布实施时间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决定。 新的《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新法特点 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从原来的104条增加50条变成154条,对八大方面的制度构建进行了修改,并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 这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三、八大亮点 1、婴幼奶粉: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实施注册管理。 2、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 3、农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许可。 4、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应标注不能代替药物。 三、八大亮点 5、医用食品:特殊医用配方食品继续实施注册管理。 6、转基因食品: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 7、网购食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消费者可向第三方平台要求赔偿。 8、惩罚性赔偿: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赔偿,增设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 四、新旧不同(餐饮) (一)食品生产经营 1、新法第三十四条(老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新旧不同(餐饮)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新旧不同(餐饮)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新旧不同(餐饮) 2、新法第三十五条(老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四、新旧不同(餐饮) 3、新法第四十二条(新增)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四、新旧不同(餐饮) 4、新法第四十三条(新增)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四、新旧不同(餐饮) 5、新法四十四条(老法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四、新旧不同(餐饮) 6、新法第四十五条(老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新旧不同(餐饮) 7、新法第四十七条(新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新旧不同(餐饮) 8、新法第四十八条(新增)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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