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读 83P.pptVIP

  1. 1、本文档共8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读 83P

11.增加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的规定。 新安法第19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基础。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做到三定:定岗位、定人员、定安全责任。 2.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新安法第3条: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障。 7.完善了对危险物品查封扣押的规定。 新安法第62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这一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原法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避免因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处置不当而引发事故。 赋予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权。 9.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和配备标准 新安法第21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金属冶炼企业、道路运输单位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这一规定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8.明确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新安法第111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这一规定对提高事故隐患处理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2.规定了对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处罚。 新安法第99条:生产经营地位对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规定未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处罚。 新安法第95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规定了危险物品擅自使用和处置的处罚。 新安法第97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 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1.强化了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业禁入: 新安法第91条: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新安法第93条: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处罚力度。 新安法第92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 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4.规定了对事故抢救不力处罚。 新安法第106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强化了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 新安法第83条:参与事故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调联动,采

文档评论(0)

专注于电脑软件的下载与安装,各种疑难问题的解决,office办公软件的咨询,文档格式转换,音视频下载等等,欢迎各位咨询!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