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颁布的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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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课件

目录 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三、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四、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炭是我国能源的主体,作为高危行业,煤矿安全重中之重。 矿工是煤炭生产的主体,长年工作在不见阳光、异常艰苦的井下,以肉体之躯开采光明、奉献社会,他们的生命安全必须得到最有力有效的保护。 矿长作为一矿之长,是煤矿安全生产主体的第一责任者,是矿工生命的护卫者,所作所为关乎矿工和家庭安康幸福、社会和谐稳定。 《七条规定》 1.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2.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3.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4.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5.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6.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7.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七条规定》的特点主要有四条: 第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第二,依法依规、言之有据。 第三,突出重点、切中要害。 第四,简明扼要、耳熟能详。 通风系统可靠包括三个方面: 矿井通风系统巷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无角联通风等不合理巷道; 矿井通风风流稳定,风量满足生产需求,风速不超限,气体浓度等符合要求; 通风设施控风可靠,强度满足要求;通风设备性能合格,管理严格。 我国瓦斯灾害比较严重,有一半以上的煤矿都是高瓦斯矿井,还有一些煤矿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瓦斯事故包括爆炸事故、窒息事故、燃烧事故、突出事故,所以,加强瓦斯的防治,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七条规定》里面明确地提出严禁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由于井下存在着瓦斯等有害气体,所以,凡是入井的机电设备都必须取得安全标志,必须具有阻燃、防爆的功能。煤矿使用的各种提升运输设备必须完好,不能带病运转,也不能超载超限。 《七条规定》专门对井下机电设备和所有的提升设备作出明确的规定。 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矿领导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只有坚持矿领导带班下井,才能有效地处置现场发生的安全隐患,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 所有的下井人员都要进行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只有这样才能自觉地执行煤矿的安全规程,才能及时地排查治理隐患,才能在作业当中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所伤害。 许多煤矿的事故,原因都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法劳动纪律而造成的。 抓好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要素。 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4号令公布,以下简称《办法》)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月19日颁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办法》的颁布进一步适应了安全工作发展形势的需要,完善了安全培训管理体制机制,提高了准入门槛,注重了实操实训,增强了师资力量配备,明晰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加重了违规处罚力度,对安全培训机构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健康发展。为保障人的生命健康、社会的安定与和谐、稳定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具有深远的意义。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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