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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新食品安全法之生产篇 课件
深入学习新食品安全法之生产篇 提示1: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提示2:明确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全面负责 在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注: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是涵盖从原料采购到食品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全过程。 提示3:国家建立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制度 1、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提示3:国家建立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制度 2、食品召回制度(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提示3:国家建立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制度 3、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提示3:国家建立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制度 4、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约谈制度(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4、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约谈制度 一、约谈的法定对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4、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约谈制度 二、约谈的法律效力和后果 (一)法律效力:约谈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否则,极有可能招致后续程序的启动。 (二)法律后果: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提示4: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提示4: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提示4: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食品生产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提示4: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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