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艺股份-集体建筑用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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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第三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律师现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 部于2008 年8 月27 日作出的证发反馈函[2008]202号 《关于发审委对广东精 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审 核意见”)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律师在2008 年3 月28 日就本次发行出具的《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承诺和声明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其在《法律意见书》 和《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工作报告”》)及此前 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一、根据审核意见第2 点的要求,本律师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情况,就发 行人是否需要取得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核查意见发表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处行业。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并经其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 5-4-1 精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 记的经营范围,按照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的分类,发行人、 精艺万希、芜湖精艺从事的精密铜管生产和铜管深加工业务所属行业为 “C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大类下的“C3351 常用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冠 邦科技所从事的铜加工设备制造业务所属行业为 “C35 通用设备制造业”大类 下的“C352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需就本次发行取得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 境保护核查意见。 1、根据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 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从事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 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重污染行业的申请上市 企业,应向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核查申请,由省级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核查意见及建议。 2、根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 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对于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 泥、电解铝行业的申请上市企业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 号文件所列其他重 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上市企业,应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进行环境保护 核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组织开展环保核查工作,并向中国证监会出具 核查意见。 据此,本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从事的行业均不属于环发[2003]101 号文和环办[2007]105号文规定的重污染行业,无需就本次发行取得所属省级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出具的环保核查意见。 二、根据审核意见第4 点的要求,本律师对自然人股东向发行人委托贷款 收取利息的定价依据、公允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冯境铭、李伟彬、何曙华于近三年内向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事项如下: 1、2004 年,精艺万希、顺德市北滘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冯境铭签订2004 年 委借字0461 第001、004、005 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精艺万希向冯境铭借 入委托贷款 2,600 万元,月利率均为 4.185‟,借款期限分别截至 2005 年 11 5-4-2 精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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