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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会第msc14377号决议通过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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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会第msc14377号决议通过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MSC 77/26/Add.1 附件3 海安会第MSC.143(77)号决议 (于2003 年6 月5 日通过) 通过 《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 年议定书》的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责, 还忆及 《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 年议定书》( 以下简称“1988 年载重线议 定书”)第VI 条关于修正程序, 在其第77 届会议上审议了根据 《1988 年载重线议定书》第VI 条第2(a)款建议 的并散发的 《1988 年载重线议定书》的修正案, 1. 根据 《1988 年载重线议定书》第VI 条第2(d)款通过了 《1988 年载重线议定书》 附则B 的修正案,该修正案的正文列于本决议的附件; 2. 根据《1988 年载重线议定书》第VI 条第2(f)(ii)(bb)条,决定所述修正案将于2004 年7 月1 日被视为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三分之一以上公约缔约国政府或合计 商船队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队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对修正案提出反对意见; 3. 请 《1988 年载重线议定书》缔约国政府注意,根据 《1988 年载重线议定书》第 VI 条第2(g)(ii)款,修正案在上述第2 段所明确的被接受后将于2005 年1 月1 日生 效; 4. 要求秘书长依据 《1988 年载重线议定书》第VI 条第2(e)款将本决议核正无误的 副本和载于附件的修正案的正文散发给《1988 年载重线议定书》的所有缔约国政府; 5. 还要求秘书长将此决议的副本及其附件散发给非 《1988 年载重线议定书》缔约 国政府的本组织所有成员国。 MSC 77/26/Add.1 ANNEX 3 Page 2 附 件 《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 年议定书附件B 修正案 1 附件B 附则I 的现有文字由以下内容取代: “附则I 载重线核定规则 第I 章 总则 本规则假定货物的性质和装载、压载等可以保证船舶有足够的稳性,并避免过 度的结构应力。 本规则还假定,如果有关于稳性或分舱的国际要求,这些要求已得到遵守。 第1 条 船舶强度与完整稳性 (1) 主管机关应肯定,船舶在相应于核定干舷的吃水状态具有足够的总结构 强度。 (2) 如果船舶的设计、建造和维护符合包括船级社在内的由主管机关或通过 主管机关适用的国家标准根据第2- 1 条的规定认可的组织的要求,可认 为其强度已达到可接受的水平。上述规定应适用于本附则涉及的所有结 构、设备和属具,其强度和结构的标准并未明确规定。 (3) 船舶应符合主管机关可接受的完整稳性标准。 第2 条 适用范围 (1) 机动船舶或港驳、运输驳船或其他无独立推进装置的船舶,应根据第 1 条至第40 条的各项规定核定干舷。 (2) 运载木材甲板货的船舶,除第(1)款规定的干舷外,还应根据第 41 条至 第45 条的各项规定核定木材干舷。 (3) 设计带帆(不论是作为唯一的推进方式还是作为辅助的推进方式)的船舶 和拖船,都应根据第 1 条至第 40 条所含的各项要求核定的干舷。按主 管机关的决定可要求附加干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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