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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个案可行性评估及先期规划撰写内容-台南政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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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个案可行性评估及先期规划撰写内容-台南政府

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機制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 程技字第09500213420號函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022 55120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042 551093號函修正 一、辦理緣起及目的 公共建設是否適合由民間參與及由民間參與是否具一定程度可行性,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下簡稱促參)…屬重要公共工程建設應先徵詢民間投資意願,並製作替代方案,俾供選擇。 (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四點規定,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擬訂,應評估財源籌措方式及民間參與之可行性。 (三)「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各機關編擬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應參酌施政優先性、民間參與可行性及計畫執行能力等,檢討所屬個案建設計畫之優先順序。 (四)「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為健全公共工程計畫之推動,主辦機關應先行編列預算或籌措經費,用以 辦理新興工程計畫有關之先期規劃構想(或可行性評估)、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可行性與財務效益評估、先期規劃及綜合規劃與設計等作業。 三、適用對象 (一)新增提報促參法主管機關列管之促參案件。但主辦機關依促參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於營運期限屆滿時與民間機構優先定約之促參案件,免適用本機制。 (二)申請「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前置作業費用補助」之案件。 (三)報請行政院審議之新興重大公共建設計畫。 (四)報請各年度預算先期作業綜理彙辦機關審議之公共工程計畫。 四、運用時機 (一)屬三、適用對象之案件,機關應併附「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檢核表」(詳附件),供相關機關做為審查參考。 (二)非屬三、適用對象之案件,供機關做為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決策之參考。 五、預評估結果之處理及公開 (一)主辦機關辦理預評估結果為初步可行者,始得續辦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但未涉及政府預算補貼或投資者,不在此限。結果為初步可行性低或不可行者,應就關鍵課題本於公共利益及專業考量,為適當決定。 (二)預評估結果為初步可行者,主辦機關應將該結果公開於資訊網路,公開期間不少於十日。期間如有民眾提出意見者,主辦機關應予評估並為適當處置。 附件、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檢核表 壹、公共建設基本資訊 一、計畫名稱: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展館及公園委託經營案 二、執行機關(構)(即填表單位):臺南市政府農業局 三、公共建設現況: (一)基地區位(地理位置):臺南市後壁區烏樹林段581(部分)、581-2、581-3、581-4、581-6、581-8、581-9、583-2(部分)、587(部分)、588 (部分)、624(部分)、626-6、626-7、626-8、626-9、626-10地號土地 基地面積:約108,087平方公尺 (二)經營現況: □新興之公共建設 ■既有之公共建設 □全部委外 營運現況: 1、每年營運收入:   萬元 2、每年營運費用: 萬元 □部分委外,範圍:   營運現況: 1、每年營運收入:   萬元 2、每年營運費用:   萬元 ■自行營運,範圍:   營運現況: 1、每年營運收入: 0   萬元 2、機關管理人力:專職   人;兼辦 3 人 3、每年管理維護預算約: 480 萬元 (三)基地是否位於環境敏感地區: □是,說明: ■否 (四)土地權屬: □全數為國公有土地 □管理機關為執行機關 □管理機關為其他機關(機關名稱:    ) ■含私有土地(約佔計畫範圍100%),其所有權人為: ■國營事業(機構名稱: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私人 □其他 (五)土地使用分區: □都市計畫區 使用分區為           ■非都市土地 使用分區為特定專用區 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 (六)基地是否有聯外道路: ■是 □否,未來有道路開闢計畫: □是,說明(含預算編列情形): □否 (七)基地是否有地上物待拆除、排除占用或補辦使用執照等情形: □是,說明(含預算編列情形及執行單位): ■否 貳、政策面 一、本案是否符合相關公共建設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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