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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若干技术问题的解读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以来,引起了社会上的普遍关注,在如何把握和执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值得探讨的热点问题,在建设单位和评审专家层面的理解上出现了不同的认识和困惑。为了推动《办法》的科学有效实施,切实发挥《办法》的规范与指导作用,现从专业技术的角度就有关热点问题解读如下。
一、何谓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办法》规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如何确定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职业病防治法》将法律约束的职业病危害界定为“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我国目前对职业病实行目录管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办法》所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导致劳动者罹患法定职业病(10大类132种)的建设项目。而法定职业病是由于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接触相应的危害因素引起,因此,从定性的角度,也可以说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导致劳动者罹患法定职业病的危害因素且存在劳动者职业性接触的建设项目。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包含了能够导致法定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因此,《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或者更加严谨来说,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且存在劳动者职业性接触的建设项目。
二、应该采用什么方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所谓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指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针对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所需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测性分析与评价,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提供基础。因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由识别、分析、评价、控制等若干步骤组成的一个系统过程。作为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方法,它既包括这一系统过程的总体实施方法,也包括系统过程中每一实施步骤的具体方法。
对于这一系统过程的总体实施方法,我国基于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以前行政审批的目的,目前主要采用了“法规符合性评价与管理”的方法,亦即将建设项目的职业接触水平以及拟采取的防护设施、个体防护措施、总体布局、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情况,与有关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对比,并针对不符合法规标准情况提出补充措施建议,从而完善建设项目对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的管理。但是,这一方法的主要缺陷,是该方法的应用有赖于国家具有健全的针对各类危害因素防护措施要求的法规或标准,否则很容易导致评价结果偏离对主要风险的控制而成为形式化、空洞化。因此,对于这一系统过程的总体方法,目前工业发达国家均采用了风险评价与管理的方法,不仅可以强化对不可接受风险的关注与控制,还可以避免因法规标准难以健全而对企业自主管理带来的影响。对于这一系统过程的每一具体步骤的实施方法,则应根据其相应的内容采用不同的具体方法,如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接触分析可采用工程分析的方法、职业接触程度的预测可采用类比调查方法等。
为此,针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实施方法,《办法》给出了工程分析、类比调查等方法示例,《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GBZ/T 277—2016)也提出了检查表法、风险评估法等参考方法。因此,建议建设单位在具体评价过程中,可以在参照《办法》等给出的实施方法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工程分析、类比调查、风险评价等方法进行评估。
三、如何评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
《办法》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完成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那么,如何评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呢?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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