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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产业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长工信发﹝2016﹞227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国制造2025》及《长春市工业技术创新“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中关于推进产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要求和任务。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建设新型工业基地战略部署,结合我市技术创新实际,建立市级产业技术研发中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长春市工信局负责中心的认定;负责编制全市中心发展规划;指导中心建设;制定中心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发布中心考核评价结果。
第三条 中心立足于全市工业产业发展,以打造产业集群、壮大特色工业园区、延长产业链条、发展战略新兴产业为目标,为开展产学研合作构建平台。中心依托行业骨干龙头企业、特色工业园区、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等进行建设,为全市工业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条 中心设立应当遵循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符合我市工业经济发展战略,按照《长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为工业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
1.参与和制定市内工业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技术创新重大项目的论证和实施,对产业重大技术问题解决提出建议和意见。
2.围绕工业产业或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开展中长期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与开发,为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企业、特色工业园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多方优势,以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为目标,创新合作及分配机制,推动产业技术联合创新。
4.充分发挥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与咨询、产品分析、试验以及人才交流与培训等工作。
5.为产业内企业提供认证、检验测试服务,组织开展质量培训、经验交流、方法推广、检测验证和质量改进等多种形式的质量技术服务。
第三章 中心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的技术中心(研究院),重点特色工业园区、孵化基地、双创基地等建立的技术研发服务机构;具备较强研发力量和产学研合作基础的科研院所和高校。
(二) 依托单位重视技术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具备把握产业技术发展的前瞻能力,能为研发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技术开发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完善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四)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市工业产业科技创新上具有创新人才优势。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具备承担综合性技术研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工业技术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市内处于领先地位,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 具备为工业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条件。
第四章 中心服务内容
第七条 中心服务内容:
(一) 依托骨干龙头企业的技术中心(研究院)建设的技术研发中心,重点组织开展工业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提高产业的市内工业产业配套率,延伸产业链条,打造产业集群,也要为行业内相关企业提供产品标准应用、实验检测等技术服务。
(二) 依托重点园区技术开发机构建设的技术研发中心,主要为园区内工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重点组织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或共性技术研发,壮大特色园区。
(三) 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技术研发中心向相关企业开放实验室,优先向市内企业转让科研成果,并为企业提供多种技术服务。
第五章 中心认定与考评
第八条 中心认定
(一) 申报单位按要求向长春市工信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和《产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材料》。
(二) 长春市工信局根据我市工业产业发展需要,对中心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核查后,组织专家评审达到60分以上,可认定为长春市×××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中心考评
(一)依据长春市产业技术研发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认定的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
(二) 各研发中心应按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长春市工信局,评价材料包括《长春市产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工作总结》和《技术研发中心评价材料》。
(三)长春市工信局组织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技术服务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审分析得出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四)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1.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0分之间为合格。
3.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五)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六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条 长春市工信局根据考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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