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东政府100年军公教年终工作奖金慰问金发放问答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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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东政府100年军公教年终工作奖金慰问金发放问答集

102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放問答集 屏東縣政府人事處103年1月彙整 Q1 : 102年度年終獎金發給標準為何?【注意事項三-(三)】 A1 : 102年1月31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12月1日仍在職者發給1.5個月俸給總額(薪俸+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主管職務加給)之年終工作獎金;102年2月1日以後各月份新進到職人員,如同年12月1日仍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之(如在102年8月到職人員按規定標準乘以5 /12 發給,餘類推),並以102年12月份所支待遇標準為計算基準。 Q2: 102年度年中退休、及資遣、死亡人員其年終獎金應如何發給?【注意事項三-(三)】 A2: 按102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之。(如102年4月10日死亡,按102年4月所支待遇標準 × 4 / 12 ×1.5;102年8月1日資遣,按102年7月所支待遇 × 7 / 12 ×1.5)。 Q3: 教師102年7月31日以前擔任主任或組長,102年8月1日未再兼任行政職務其年終工作獎金應如何發給?【注意事項三-(五)】 A3: 102年內因職務異動致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減少者,依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發。如:102年7月31日以前擔任組長,102年8月1日未再兼任行政職務,其年終獎金以【102年12月所支待遇標準 + (102年7月份主管職務加給 × 7 /12)】×1.5。 Q4: 教師102年8月1日新接任主任(組長)職務,迄年終仍擔任主任(組長)職務,其年中工作獎金應如何發給?【注意事項三-(三)】 A4: 以該員102年12月份所支薪給總額(含主管職務加給) × 1.5 。 Q5: 教師102年8月1日辦理留職停薪至103年2月1日,其年終工作獎金應如何發給?【注意事項六-(二)】 A5: 得按102年7月所支待遇標準 × 在職月數比例(7/12)× 1.5 發給。 Q6: 教師102年8月1日辭職未再任公職,其年終獎金應如何發給?【注意事項三-(三)】 A6: 依102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對象為同年12月1日仍在職者,教師若於102年8月1日辭職,不符合 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之規定。 Q7: 教師於102年8月1日退休,支領月退休金,其年終工作獎金應如何發給?【注意事項三-(四)】 A7: 依在職最後一個月102年7月所支待遇標準 × 102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 7/12 ) × 1.5 本年終工作獎金,由原服務單位出納組併機關同仁年終工作獎金一同造冊核發。 Q8:實習教師年度內曾在他校或本校代課,並支領代課費可否支領年終獎金? A8:實習課程屬師資培育課程的一環,實習期間應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活動,不得同時兼任與教育實習無關之工作再兼領其他工資,至於實習機構如無法臨時聘請代課教師擔任短期代課時,得由學校衡酌需要安排實習教師協助,並以鐘點費計之。一般以鐘點計費之鐘點教師並不符合支領年終工作獎金之規定,無法支領年終工作獎金;實習教師102年12月仍在實習機構實習,其性質與一般外聘短期代課按日計薪教師性質不同,自不宜發給年終獎金。 Q9: 學校以鐘點費聘用代課教師,如12月在職可否發給年終工作獎金?【96.1.29局地字第0960050299號函】 A9: 一般以鐘點計費之鐘點教師非按日計薪人員,12月雖在職,仍不符合支領年終工作獎金之規定,不發給年終獎金。 Q10: 年中辭職人員再任公職可否併資年終工作獎金?【注意事項六-(一)1.】 A10: 可以將前後年資併計再按比例發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予以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 Q11: 教師職前曾任臨時人員,其年資可否合併計年終獎金?【注意事項六-(一)3.】 A11: 新進現職人員,原為臨時、額外、聘用、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或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併計,其併計方式如A10。 Q12: 國小按日計薪代課教師,其年終工作獎金應如何支給?【注意事項十三-(一)及(二)】 A12: 國小按日計薪代課教師其年終工作獎金支給方式如下: 102年年中未曾代課,只有在102年12月份到校代課3天,應依12月份日薪× 3×1.5× 1/12。【注意事項三-(七)1.】 102年中曾在本校或他校代課,102年12月仍繼續代課;可依其102年實際代課日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注意事項三-(七)2.】 舉例:102年1月至11月代課180日,12月份代課3日代課日數共183日,以30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以一個月計算,至於12月份所支待遇標準均以日薪 ×31 計算。其年終工作獎金為12月份日薪 × 31 × 1.5 × 7/12 。 Q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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