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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安宁YT起诉书-自然之友
环境民事公益起诉书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2号楼2层A201。送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华展国际公寓A201自然之友,邮编100029。
法定代表人:张赫赫。
支持起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研究与服务中心(又名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负责人:王灿发,职务:主任。
被告: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安宁市昆畹东路8号中国石油安宁大厦,邮编650399。
法定代表人:张有林。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全面停止在云南省安宁工业园区建设运营炼油项目,不得向螳螂川河道排放任何污水,以消除实施炼油项目对螳螂川等外环境的污染危险,维护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和滇池保护、河道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尊严;
2、判决禁止被告补办云南13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责令被告在七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撤回《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优化调整(中国石油-沙特阿美合资云南13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3、判令被告在全国性知名媒体上发布声明,对其恶意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公众造成的困扰和不安公开赔礼道歉;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差旅费、专家费、律师费等合理成本。
事实和理由:
2012年7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2〕199号)。2013年1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文核准这一石化项目。同年2月,该项目在距离昆明主城区上风向30余公里处的安宁工业园开工建设。具体实施项目的建设单位,是本案被告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5日,被告发布《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优化调整(中国石油-沙特阿美合资云南13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宣布对涉案项目的建设内容进行如下调整:拟增设汽油加氢装置轻汽油醚化单元,汽、柴油全部达到国质量标准;拟增设制氢联合装置PSA4单元,回收氢气、节能降耗;优化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治理等环境保护措施;拟增设延迟焦化装置,取消聚丙烯装置,对常减压等12套装置规模进行适应性调整,渣油加氢和催化裂化装置规模不变,项目原油加工能力从1000万吨/年调整为1300万吨/年;增加原油储存能力,优化调整项目总平面布置;项目建设地点不变。
2015年7月27日,环境保护部受理了被告委托专业技术机构编制的《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优化调整(中国石油-沙特阿美合资云南13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这一报告披露,截止2015年6月25日,涉案项目总体进度为89.17%。
8月28日,环境保护部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环法[2015]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为由,责令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变动工程停止建设,并处罚款二十万元。
被告在云南炼油厂设计和施工中,突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部的批复,大幅度变更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和环境保护措施。厂区的基本格局和生产的工艺流程,已经大异于获批的环评文件,原来的清洁生产路线也被修改,由此产生的环境问题和安全风险令人担忧。而且,相当一部分“获批工程”和“变动工程”连为一体、难以区隔,迄今该工程总体完工量已超过90%。被告藐视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突破环评、擅自变更、未批先建,主观恶意明显,违法情节恶劣,后果较为严重,应当责令其全面停止建设涉案的一切工程,而不仅仅局限于变动工程的暂停。
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涉案炼油项目处理达标的120余万吨/年废水,含有重点水污染排放物氨氮以及多种石化污染物,经由13.1公里的排污管道排入金沙江一级支流螳螂川——普渡河(以下简称螳螂川)。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安宁工业园区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长许可[2011]123号),在确保2015年富民大桥断面达到IV类水,到2020年达到III类水标准等前提下,同意涉案项目经处理的废污水通过管道加压由安宁工业园区入河排污口排入螳螂川。
连接滇池和长江的螳螂川流域,是昆明市人民政府2008年划定的“一湖两江”流域保护区,同时属于“十二五”水污染国家重点治理流域。鉴于螳螂川水域环境质量十分恶劣的现状,为了让不堪重负的河流休养生息,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严禁在螳螂川设置排污口,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禁止新建向该河道排放氮、磷等污染物的工业项目。涉案项目的布局选址和污水排放方案,直接违反地方性法规的明文禁令,突破了任何人不可逾越的资源环境生态红线,与保护优先的环境保护法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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