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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规模场项制度
动物规模场9项制度
—— 目 录 ——
1、动物饲养场防疫制度
2、动物饲养场消毒制度
3、动物饲养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4、动物饲养场检疫申报制度
5、动物饲养场兽药使用制度
6、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7、畜禽标识制度
8、动物饲养场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制度
9、动物饲养场隔离观察制度
动物饲养场防疫制度
1、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疾病的传入或发生,控制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传播。
2、养殖场出入口要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保持经常性有效消毒;生产区和生活区要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3、职工进入生产区要穿戴工作服,经过消毒间洗手消毒后方可入场。非生产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生产区。
4、养殖场不得饲养其他畜禽。
5、定点堆放粪便,定期喷洒杀虫剂,防止蚊蝇孳生。污水、粪尿、死亡动物要作无害化处理,并做好器具和环境等的清洁消毒工作。
6、按照免疫程序,定期对动物进行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病免疫,确保免疫密度达到100%。
7、动物免疫后必须建立由农牧部门统一制作的免疫信息档案,免疫档案由专人填写和保管。
8、养殖场要接受自治区、石嘴山市和平罗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口蹄疫等疫病进行的常规监测。
9、饲养奶牛的养殖户每年要对奶牛进行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的检疫,检疫密度100%,对检出的阳性反应牛要扑杀、深埋,对牛群逐步淘汰净化。
10、新引进种用动物时,必须报平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后方可引进。引进种用动物后必须立即向辖区畜牧兽医工作站报验,大中型动物隔离45天,小型动物隔离30天,确认无病后建档方可混群饲养。
11、发生疫情时应立即向本地畜牧兽医站或平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由技术人员及时确诊和扑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动物饲养场消毒制度
1、环境消毒:在养殖场大门入口处设立消毒池,常用消毒液:0.5%-1%强力消毒灵、0.2%-0.4%过氧乙酸或2%~4%氢氧化钠等药物,消毒液应定期更换。车辆进入饲养场应通过消毒池,并用消毒液对车身进行喷洒消毒。饲养场周围环境宜每2周消毒一次,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宜每月消毒一次。
2、人员消毒: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要更换工作衣。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进入生产区的外来人员应严格遵守场内防疫制度,脚踏消毒池,按指定路线行走,并记录在案。
3、畜(禽)舍消毒:在新进畜(禽)或转群前,将畜(禽)舍彻底清扫干净,采用常用消毒液进行全面喷洒消毒。
4、用具消毒:饲养场要每周对喂料器、饮水器等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5、带畜(禽)消毒:饲养场应定期进行带畜(禽)消毒,并选择刺激性相对较小的消毒剂,如0.2%过氧乙酸、0.1%次氯酸钠等。场内无疫情时,每周带畜(禽)消毒1次。有疫情时,严格按照消毒技术规范进行。
6、在定期消毒的同时,做好消毒记录。
动物饲养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1、动物饲养场应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及农业部制定《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1、疫情责任报告人:
在辖区内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平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2、疫情报告程序:
(1)疫情报告责任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向平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2)接到报告后,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区、市专家协助进行诊断。
(3)经调查核实怀疑是重大动物疫情的,平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同时采集病料样品送至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
3、疫情报告内容:
怀疑动物疫情发生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疫情报告形式:采用电话、传真、文字材料、专用统计表等逐级上报。
5、不得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畜禽标识制度
1、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3、在平罗县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
4、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5、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猪、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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