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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自宅吸烟制造二手菸属侵害他人行为-台北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商业
TO: 貴公司總經理
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
服 務 資 訊 電 子 報 104.02.03
<案例宣導>
於自宅吸煙製造二手菸屬侵害他人行為,法院判賠償鄰居慰撫金
壹、狀況概述:(依據董氏基金會居住於新北市新店區某社區九樓之住戶林○偉、林○宏、林○國(以下簡稱林君三人)長期以來在自宅陽台抽煙,八樓住戶徐○煌(以下簡稱徐君)認為二手菸為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公告之一級致癌物質且沒有容許值,故而林君三人之行為已嚴重影響徐君家中2名年幼子女之健康,多次親自或經由社區保全、總幹事請求林君三人改善,均未獲理會,在不得已情形下報警處理。林君三人之母親在派出所警員面前表示,願意請家人配合不在9樓陽台抽菸,惟林君三人仍於7月15日至10月16日間,持續20次於自家陽台抽菸,約每半小時就抽一支,徐君憤而告上法院申請假執行。林君三人在庭上辨稱在自家陽台抽菸,並非於限制吸菸場所抽菸,而且煙味會隨空氣散掉,不是一整天都不會散掉,並無侵害原告權利。最後法官認為林君三人在自家陽台,確實製造二手菸侵害徐君之居住安寧人格法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判決訴應連帶賠償徐君15,000元之精神慰撫金。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組.tw
傳真:(02)8787-0410 e-mail:taipeibma@.tw
對於民眾申訴住宅二手菸問題 <感謝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組
您好!
我們理解鄰居吸菸確實會影響到樓上樓下或隔壁的鄰居,但目前「菸害防制法」並未對私人住宅吸菸問題有所規範,問題處理有個方法:
1.道德勸說謹先附上「大樓禁菸道德勸說範本」,可請大樓管委會協助張貼或是找管委會主委或里長當協調第三人,您與對方面對面協調,您可以表示「知道他有在家裡吸菸的權利,但因為管線及風向的關係,菸會飄進家裡,因為家裡有小孩老人或孕婦,可否請他換個位置抽菸,例如後陽台或是樓下或是頂樓…等」。
2.制訂大樓規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只要區分所有權人開會決議禁止吸菸,就能載明於公寓大廈規約,違反公寓大廈規約者,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通知限期改善,不改善者,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規約內容:
1)「全面禁菸」
(2)或是選擇想要禁菸的區域,例如「本樓梯間、大廳等公共區域以及各住家陽台…全面禁菸」法規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1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32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3.依法提起救濟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排放污染物、惡臭物質,您須先請管委會出面制止或按規約處理,若制止不聽得報請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如主管機關不理,再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您亦可另依民法第973條之規定或是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提起民事訴訟。
如欲循此管道,應有完整的蒐證,平時的溝通過程應盡量留存記錄,以利舉證。舉證重點在於:1.對方吸菸頻率及持續期間、2.您的不適程度及所受到之損害、3.溝通過程、4.對方曾允諾改進之事項等等。成功案例可參考101年度店簡字第999號法規名稱:法規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第 47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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