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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政治制度
非国家实体政治体系 -----欧洲联盟 一、为什么成立欧盟? 1、和平 2、安全与保障 3、经济及社会团结 4、为推广欧洲的社会模式进行更加密切的合作 二、历史性的步骤 1951年成立欧洲煤炭钢铁共同体(ECSC)的《巴黎条约》; · 1957年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的《罗马条约》。 这些创始条约后来通过以下法律和条约修订: 《单一欧洲法》(1986年),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 ,1992年), 《阿姆斯特丹条约》(1997年)以及 《尼斯条约》(2001)。 三、欧盟扩大 2002年12月13日,欧盟首脑会在哥本哈根迈出了欧洲统一的整个历史上最重要的一步。各国首脑决定,于2004年5月1日接纳10个候选国加入欧盟。 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无疑是欧洲国家,不仅从地理上,而且从其文化、历史和愿望的角度来说都是如此。它们在加入欧洲联盟的过程中加入了欧洲的民主大家庭,在欧盟创始者设想的伟大事业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2003年4月16日在雅典签署的入盟条约允许新成员国的人民在2004年6月的欧洲议会中与所有其他欧盟公民一样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欧盟的规模能有多大? 现在的欧盟有25个国家和4.5亿人口,如果一切按照在哥本哈根商定的计划进行的话,2007年还将进一步扩大,届时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将加入欧盟。2004年6月,欧盟首脑会正式承认了克罗地亚的候选国地位。如果土耳其能够满足欧盟提出的政治标准,同它的谈判也将开始。 但是,土耳其地处欧洲大陆的边缘,它加入欧盟的前景引起了在何处划定欧盟最终边界的问题。如果任何地方的一个国家满足在哥本哈根制订的政治和经济标准,它就能申请加入欧盟并开始谈判吗?当然,诸如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马其顿、门的内哥罗和南斯拉夫等巴尔干西部国家一旦实现政治稳定并达到哥本哈根标准,就可提出申请。 (二)欧盟第五次扩大进程 1989年12月19日: 欧盟制订一个称为“法尔”的方案,用于向中欧和东欧国家提供经济和技术援助。 1990年7月3日和16日: 塞浦路斯和马耳他分别申请加入欧盟。 1993年6月22日: 哥本哈根欧盟首脑会制订了加入欧盟的标准。 1994年3月31日和4月5日: 匈牙利和波兰分别申请加入欧盟。 1995年: 收到斯洛伐克(6月21日)、罗马尼亚(6月22日)、拉脱维亚(10月13日)、爱沙尼亚(11月24日)、立陶宛(12月8日)和保加利亚(12月14日)的申请。 1996年: 收到捷克共和国(1月17日)和斯洛文尼亚(6月10日)的申请。 1997年12月12日至13日: 卢森堡欧盟首脑会决定开始扩大进程。 1999年12月10日至11日:赫尔辛基欧盟首脑会确认将与12个候选国举行入盟会谈。会议认为,土耳其是一个“肯定会加入欧盟的”的候选国。 2002年12月13日: 欧盟与10个候选国达成协议,它们将于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 2003年4月16日:在雅典签署10项加入欧盟的条约。 2004年5月1日:10个新成员国加入欧盟。 四、欧盟如何运作?(组织机构) 欧洲联盟不仅仅是一个国家邦联,但它不是一个联邦国家。事实上,它是一个全新的东西,在历史上是独一无二的。过去50年里,它的政治制度不断演变,它建立在一系列条约基础之上——从20世纪50年代在巴黎和罗马签署的条约到90年代在马斯特里赫特、阿姆斯特丹和尼斯商定的条约,欧盟成员国把它们的国家主权委托给欧盟,这些机构不仅代表它们的国家利益,还代表它们的集体利益。 这些条约构成现在称为的“一级”法律。从这些条约中衍生出对欧盟公民日常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很多“二级”法律。这些法律主要由规定、指令和建议构成。 这些法律以及欧盟的一般政策,是三个主要机构作出的决策的结果: 欧盟部长理事会(代表成员国) 欧洲议会(代表公民) 欧洲委员会(它是一个政治上独立的行政机构, 负责维护欧洲的集体利益)。 这个“机构三角”只有在三个机构密切合作并且彼此信任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 “为了执行其任务,并且根据本条约的规定,欧洲议会与部长理事会和欧洲委员会合作,制定各项规章和下达指令,作出决定,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249章)。 (一)欧盟部长理事会 (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欧盟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主要决策机构。 每一个欧盟国家轮流担任理事会主席,任期为六个月。每一次理事会会议由每一个成员国派一名部长出席。哪位部长出席会议取决于会议日程上的议题。如果讨论对外政策,将由每一个国家的外长出席。如果讨论农业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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